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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9647/2008-082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杭政办函〔2003〕37号 成文日期 2008-06-04
发文机关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杭州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02-19 19:5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管理,促进股份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抗州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改制企业是指:

(1)新组建或现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2)新组建或现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3)通过兼并、合并、拍卖和利用外资进行嫁接等形式的改制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

第三条

杭州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管局)是界定改制企业土地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确定土地权属,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改制企业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权源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方可进行改制。

第五条

凡在杭州市范围内涉及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应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改制企业进行土地资产评估,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市国资局的立项通知书。

第六条

土地资产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1)委托。改制企业根据立项通知书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

(2)评估。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要按国家、省、市关于土地资产评估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3)确认。评估机构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结果,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并入企业整体资产的评估结果。

第七条

地价评估确认审批。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地价评估结果,经市土地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评估结果,经市土地管理局初审后,报省土地管理局申请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确认。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拟订,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经市土地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经市土地管理局初审后,报省土地管理局批准;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进行改制时,经评估后,其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将土地资产作为国家股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处置。

对国家、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允许保留原土地使用划拨方式,保留期限为五年。

第十条

改制企业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可以出租、转让、抵押或作价入股。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评估值的20% —40%。改制企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一次性交纳出让金有困难的,报经市土地管理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可分期缴纳,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再延长二年,分期缴纳部分应办理借款手续。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全部付消前,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价入股。

第十二条

改制企业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租赁合同规定缴纳租金。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由改制企业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租赁合同。

(一)在合同期内,企业按合同规定支付土地租赁费。土地租赁费按经评估后应缴纳的出让金乘以土地还原利率(土地还原利率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计缴,土地租赁期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土地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租金一般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原租金的30%。

第十三条

改制企业经过批准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经评估作价后可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界定为国家股,由市土管局和市国资局委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市土地管理局和市国资局应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委托持股合同。国有土地资产作价入股的股权,与其它股东的股权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

(一)国有土地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入股时,企业可提出适当下浮作价入股的申请,经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体改委、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允许将评估价酌情下浮作价入股。按评估值下浮的幅度为:工业用地下浮不超过30%,商业、综合用地下浮不超过15%。

(二)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财产,可按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四条

改制企业经批准采取保留行政划拨使用方式的,由改制企业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行政划拨土地使用合同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企业在改制前,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资产与其他资产一并入股的,应由原受让方和改制企业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补充合同,土地使用权由改制后的企业持有。

(一)土地资产入股的最长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减去原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期;

(二)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内,持有土地使用权的改制企业须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缴纳有关土地税(费);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期届满,改制企业必须到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收回;改制企业如需续期使用土地,应在出让期届满之日360天前重新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续期。

获准续期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改制企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持改制企业的批准文件,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征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按本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评估、处置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改制企业按前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后,凭公司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划拨)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据及其它有关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

改制企业分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至少先支付20%的出让金后才可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由市土地管理局在土地使用证书上,注明出让金支付情况、有效期为三年及需每年进行验证等有关事项。在出让金未全部付清前,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八条

改制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兼并其他工业企业的,其土地使用权可通过租赁和出租方式取得,或经批准采取作价入股方式。

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参照本规定支付出让金的规定分期缴纳出让金。

改制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其土地使用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改制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使用合同)规定或未按期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或租赁费)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城镇集体所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管理(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该文件不符,以此文件为准。

杭州市土地管理局

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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