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渌渚镇新浦村东山建筑用砂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浙矿交公告〔2012〕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14号)、《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201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由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对富阳市渌渚镇新浦村东山建筑用砂岩矿进行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出让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杭州市西溪路118号)。
(二)采矿权名称:富阳市渌渚镇新浦村东山建筑用砂岩矿。
(三)矿区位置:位于富阳市城区西南228°方向,直距约24.8公里,渌渚镇北东50°方向,直距1.4公里,行政隶属于渌渚镇新浦村。
(四)开采矿种:建筑用砂岩。
(五)矿区范围:由7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2308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142米至+16米,矿区范围坐标见表1。
表1矿区范围坐标表(1980西安坐标系)
拐点编号 | X | Y |
J1 | 3309914.626 | 40475784.754 |
J2 | 3309898.076 | 40476226.165 |
J3 | 3309446.145 | 40476199.234 |
J4 | 3309222.523 | 40475983.337 |
J5 | 3309344.351 | 40475735.570 |
J6 | 3309525.540 | 40475907.063 |
J7 | 3309823.008 | 40475789.249 |
(六)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首次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0年。
(七)生产规模:61万立方米/年(约161万吨/年)。
(八)矿区资源储量:经浙土资储备字〔2011〕65号备案的地质报告中估算矿区普通建筑石料矿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122b)为605.50万立方米(1610.62万吨),矿区剥离量275.72万立方米,剥采比0.46:1, 其中第四系残坡积层剥离量149.51万立方米,矿体强风化层剥离量126.21万立方米。
二、竞买人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一)对加工生产线进行全封闭。
(二)按省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所需资料
(一)报名时间
意向竞买人可自2012年5月22日起到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购取挂牌出让文件(每份300元),查阅相关资料,并对挂牌矿区进行实地踏勘。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6月26日16:00时止(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交报名资料,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名地点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7号杭州山水宾馆北楼2楼。
(三)报名所需资料
1、竞买申请书(原件);
2、了解并遵守“挂牌出让竞买须知”的声明 (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如委托他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注册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五、挂牌时间及地点
(一)挂牌时间
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6月27日14:30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挂牌地点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7号杭州山水宾馆北楼2楼。
六、竞买保证金及竞价规则
(一)竞买保证金
竞买申请人应于2012年6月26日16:00时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将竞买保证金人民币900万元缴至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杭州天水支行;账户名:浙江省地质调查院矿业权交易保证金专户;账号:7331110182600115341),方可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保证金由竞买申请人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缴。
挂牌结束后,未竞得人所缴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竞得人凭采矿权出让所得缴纳凭据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缴纳凭据到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竞买保证金退款手续,不计利息。(注意:退款时,凭本单位开具的与保证金同等金额的收款收据办理,省内企业应提供浙江省税务部门定制的统一收据)
(二)竞价规则
本次挂牌出让采用有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由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对挂牌采矿权进行现场书面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挂牌出让起始价为4505万元;增价幅度为50万元或50万元整数倍。
七、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方案
采矿权出让所得分三期收缴,具体如下:第一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缴纳出让所得总额的40%;第二期自首期缴款日壹年内缴纳出让所得总额的30%;第三期自首期缴款日贰年内缴纳出让所得总额的30%。受让人在缴纳第二、三期采矿权出让所得时,按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基数为当期应缴纳的本金,计费期限为延期缴纳的天数(提前缴纳的按实际延期的天数),费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采矿权出让所得缴入富阳市财政专户,并按规定比例分成上划。
八、注意事项
(一)该矿为一老矿山毗邻矿区的再出让,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以现状地貌出让。
(二)采矿权竞得人须在《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上述矿区的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工作,持采矿权出让所得缴纳凭据、公示结果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三)采矿权竞得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前,除缴纳采矿权出让所得、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外,还需按有关规定缴纳(支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矿区土地道路等政策处理费用。其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中明确;根据富阳市国土资源局及富阳市渌渚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处理情况说明,该采矿权所属乡镇(街道)、村同意设置矿山,当地政府已与有关乡镇(街道)、村签订矿山设置涉及的土地、道路、山林等附属地、物的使用补偿协议,明确各类补偿费用共1000万元,由采矿权竞得人支付。
(四)本采矿权终止后, 采矿权人应自行拆除矿区资产,无补偿。采矿权有效期未满,若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关闭矿山的,按照“谁主张,谁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
(五)采矿权人不得在矿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六)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需慎重决策。
(七)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反映。
(八)联系方式。
1、交易机构。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联系人:张超、宋煊,联系电话:0571-88877283、88877281。
2、实地踏勘联系人。富阳市国土资源局,联系人:彭捷,联系电话:13071837578。
3、监督人。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监督小组,联系电话0571-88877976。
特此公告。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