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基本农田相关知识网络访谈
第222期互动栏目网上接待室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承办,通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官方新浪微博(http://weibo.com/5212393880/manage)进行实时互动,本次接待的主题是“阳光基本农田相关知识网络访谈”。今天参加网上接待的人员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规划耕保处宋刚贤、郑力、尹芳,信息中心周从余、陈礼金。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参与互动。
受访嘉宾:宋刚贤、郑力、尹芳、周从余、陈礼金
内容介绍:我市在全国率先完成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被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誉为“杭州样板”。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的保护任务依然艰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也明确发文要求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为使广大市民更多地了解基本农田相关知识,特举办本期网上接待室,主要围绕我市基本农田相关情况进行问答访谈。
时间:2016-11-10 10:00—10:40
◇主持人:市民朋友、网民朋友们,现场的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我市在全国率先完成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被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誉为“杭州样板”。为使广大市民更多地了解基本农田相关知识,特举办本期网上接待室,主要围绕我市基本农田相关情况进行问答访谈。【2016-11-10 10:04】
◇主持人:本期互动栏目网上接待室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承办,通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官方新浪微博(http://weibo.com/5212393880/manage)进行实时互动,本次接待的主题是“阳光基本农田相关知识网络访谈”。今天参加网上接待的人员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规划耕保处宋刚贤、郑力、尹芳,信息中心周从余、陈礼金。【2016-11-10 10:06】
◇主持人:市民朋友和网友,你们若想了解基本农田的相关问题,可以通过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的新浪微博直接提问,也可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下面请网友提问。【2016-11-10 10:09】
◇主持人:现在有一位网友提了个问题:他不太清楚什么是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请我们宋刚贤来解释下。【2016-11-10 10:11】
◇宋刚贤:你好!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谢谢!【2016-11-10 10:14】
◇主持人:好,现在又有一位网友提问,他想问一下,我市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2016-11-10 10:17】
◇尹芳:你好!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2016-11-10 10:19】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平时在基本农田上有哪些事情不能做的?【2016-11-10 10:22】
◇郑力: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明确提出基本农田保护“五个不准”:(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2016-11-10 10:25】
◇主持人:好,现在又有一位网友提问,那万一占用了基本农田,会进行怎么的处罚呢?【2016-11-10 10:27】
◇郑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从重给予处罚:(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2)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3)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4)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2016-11-10 10:29】
◇主持人:有网友接着问了,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的主要有哪些内容?【2016-11-10 10:30】
◇宋刚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是:(1)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2)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批准,可以占用基本农田;(3)占用基本农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手续,并经国务院批准。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审批占用基本农田。【2016-11-10 10:31】
◇主持人:还有一个网友问的比较多的问题,就是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是谁?【2016-11-10 10:33】
◇陈礼金:你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2000年4月7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充耕地的义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耕地。根据上述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的责任人是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补充耕地的责任人是申请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2016-11-10 10:36】
◇主持人:各位现场嘉宾、市民朋友、网友们,刚才,我们围绕我市基本农田相关情况进行了问答访谈,非常感谢大家的积极参与。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本期网上接待活动到此结束,今后若有国土资源业务问题可以通过国土资源网站投诉咨询栏目进行咨询。谢谢大家!【2016-11-10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