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地灾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近年来,受极端天气和工程建设活动影响,我市地质灾害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威胁,引起了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省、市、县(市、区)先后出台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我市各区、县(市)根据这些法规、文件要求,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自2002年至2015年,共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242个,工程治理项目700个,累计投入资金4.89亿元,使2.42万人、9.2亿元财产摆脱了地质灾害威胁。
尽管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市地质条件复杂,全市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达13575平方公里,占全市市域面积的81.8%,地质灾害隐患点仍然较多。截至2016年1月31日,全市仍有地质灾害隐患点735处,威胁2690户1.2万人和6.03亿元的生命财产安全。另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质量及监督管理方面还存在种种不足和问题,亟须提升工程质量和强化监管。
为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工作,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区、县(市)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力度。
作为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市、区)的我市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和淳安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和项目安排力度,力争在2016-2018年基本消除应由政府出资搬迁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
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措施主要为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相对工程治理而言,避让搬迁具有资金投入较小、工期短的特点,且能够从根本上快速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明确把避让搬迁规定为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首选方式。为此,各地要本着“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参照类似规模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总费用,积极研究制定加大资金投入和提高避让搬迁补助标准的相关政策,切实保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从根本上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各区、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下山集聚、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土地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多项政策叠加使用,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的避让搬迁,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威胁人数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的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特色示范点建设标准》(浙土资发〔2014〕47号)的规定,建设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特色示范点。
对确实难以实施避让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则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认真勘查、科学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应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政府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
对于政府投资为主的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治理工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避让搬迁和治理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组建项目管理小组或指挥部,落实责任人员对避让搬迁和治理工程全过程实施管理及日常监管,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资金管理负总责。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管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尤其要注意维护招标投标工作的严肃性,有效遏制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现场考核和监管,并将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向县级建设、安监、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由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县级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分别加强对建筑边坡、道路和港航工程边坡、水利水电工程边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于旅游景点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旅游景点经营管理单位作为业主单位负责实施工程治理,所在景区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
三、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安监、交通、水利、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加强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的统筹计划、指导和监督,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邀请省、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工程建设专家参与治理工程地质条件变化情况调查论证、工程交工和竣工验收;县(市、区)住建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要对县道及以上级别公路的边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水利部门要对水利水电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加强对治理工程的安全监管;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部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