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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储备经营性用地出让前期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储备中心 发布日期:2017-11-30 13:38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政府储备经营性用地出让前期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加强政府储备经营性用地出让前期环境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出现环境污染和矛盾纠纷,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储备经营性用地出让前期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环境管理工作范围

为加快经营性用地的出让,确保出让地块能按合同规定尽快开发建设,本着“简化、高效、有序”的原则,推进出让地块环境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明确需要进行前期环境管理工作的范围是:

(一)需进行环境初步分析的地块(以下简称第一类地块)。

主要指出让地块土壤本身未受污染,但出让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有交通枢纽(火车客货运站、轻轨场站、公路客货运中心站、客货运码头、物流基地)、公交设施(公交停保基地、公交首末站)、加油站、变电站、垃圾中转站、污水泵站及其他废气、噪声污染源的地块,以及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地块。

(二)需编制环境影响专题评价的地块(以下简称第二类地块)。

主要指拟出让地块原为医药、化工、农药、石油加工、电镀、金属冶炼、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及焚烧等重污染企业用地,以及产生危险废物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用地。

除上述两类地块外,土壤本身未受污染,且其周边环境条件较好的出让地块,原则上不作初步分析和专题评价。在对地块可行性方案进行审查时,由市环保局参与会审并提出意见。

二、环境评价和土壤修复的主体

(一)第一类地块。

由做地主体负责委托环评单位(市环科院)编制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环评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分析报告的编制,市环保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反馈。

(二)第二类地块。

由原用地单位负责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专题评价(以下简称专题环评)。考虑到此类地块的出让较为敏感,由市环科院进行专题环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土地分析,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环评单位应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题环评的编制,市环保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反馈。

(三)土壤修复的主体。

经专题环评确认土壤已受污染的地块,由原用地单位负责治理和修复,达到环保要求方可移交做地主体予以出让。

三、经费来源

(一)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由做地主体承担环境初步分析评价费用。

(二)按照市府办简复第B20080274号精神,由原用地单位(责任单位)承担环境影响专题评价和土壤修复费用。如无明确责任单位或原责任单位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市政府另行确定承担主体。

四、保障和报告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年度供地计划,按季(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环保局、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视情邀请市经委和有关区政府参加)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经营性用地出让前期环境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经初步分析或专题环评,对拟出让地块的开发时序、使用功能等需作重大调整的,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联合报市政府审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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