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杭登公网2018013104
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声明作废。
1、权利人:杨美华,不动产坐落:永兴坊4幢5单元503室,不动产证号:杭拱国用(2010)第001702号、杭房权证拱改移字第08045302号。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