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测验合一”操作细则》的通知
杭建审改〔201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8〕111号)文件精神,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制定了《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测验合一”操作细则》,经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9月30日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测验合一”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8〕111号)、《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试点工作方案》(杭审改办〔2016〕6号)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具体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竣工测验合一”包含“多测合一”和“联合竣工验收”。
“多测合一”,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为国土、规划、房管、园文等政府部门提供测绘成果的多项测量项目,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按照“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由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测量单位承担土地登记宗地测绘、建(构)筑物定位、±0检测、绿地面积测绘、竣工成果测绘、房产测绘、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并向审批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
“联合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完工后,将由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独立实施各项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模式,调整成“一窗受理、按责转办、同步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的联合竣工验收(含竣工验收备案)模式,以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第二章 “多测合一”
第三条(“多测合一”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施“多测合一”。
第四条(“多测合一”职责分工) 市规划局(市测绘和地理信息局)作为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机构的资质管理。
市审管办负责“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面上推动,及时协调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材料,及时在杭州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网公布测绘机构评价结果以及各部门对测绘单位不良行为予以处理的结果。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测绘和地理信息局)、市房管局、市园文局等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测绘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相应的测绘技术要求、测绘成果检查和质量评定标准、加强测绘质量管理的规定以及对相关中介技术服务进行日常监管的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测绘标准、规范需测绘机构出具的成果报告样本,统一对外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公正。
第五条(测绘机构要求) 测绘机构拟从事“多测合一”工作的,可向测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凡符合资质条件的均可参与,相应测绘机构名单在杭州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网、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网站上公布。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
(二)测绘机构名单已在杭州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网、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网站上公布。
(三)同时满足以下资质:
1.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
2.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
第六条(“多测合一”程序) “多测合一”按照同一项目多测工作“一次委托、分阶段实施”的原则,分为委托、备案与管理、测验作业、成果报送等4个环节:
(一)委托环节
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在“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中选择具备承揽本项目相应资格的测绘机构,并签订“多测合一”委托合同。
(二)备案与管理环节
受委托的测绘机构将“多测合一”合同通过杭州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网向市审管办备案。市审管办应及时将备案结果通告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测绘和地理信息局)、房管、园文等部门。届时,涉及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对“多测合一”单位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抽查,对测绘机构的“多测合一”工作进行监管。
(三)测绘作业环节
测绘机构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市规划、国土、房管、园文等部门进行业务衔接,提前告知管理部门或联系派员实地参与等事项。各有关管理部门应为测绘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
(四)成果报送环节
测绘机构应按有关部门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出具每一阶段的测绘成果报告,并报送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确认,经相关部门或测绘行业协会确认后的成果(方可)用于后续的业务办理。
第七条(“多测合一”管理) 市规划局(市测绘和地理信息局)会同市审管办每年根据测绘资质巡查、成果质量检查、市场信用等级评价、项目业主及相关部门反馈等情况对从事“多测合一”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公布下一年度“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经评价确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单位,不列入下一年度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测绘机构存在的违规情况包括考核情况,应及时抄送测绘主管部门及市审管办。
第八条(测绘单位管理)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机构,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相关法规依法处理外,机构名称在已公布的“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单中撤除,并且自撤除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纳入该名单: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项目不合格的;
(三)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在当年测绘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中,被公示2次(含)以上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有责投诉2次(含)以上的;
(八)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第九条(法律责任) 在本办法实施后开展方案设计的,建设单位均应按要求开展“多测合一”,及时与测绘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按合同约定督促测绘机构按时出具相应的成果报告,并对报送的测绘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测绘机构所承接项目应符合其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应依约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完成相关测绘工作,向建设单位出具测绘成果报告。测绘机构应对出具的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依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联合竣工验收”
第十条(“联合竣工验收”范围) “联合竣工验收”的范围,主要包括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严重影响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维稳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分类) “联合竣工验收”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房建类)、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企业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类)、企业投资项目(其他产业类)、企业投资项目(工业厂房类)、企业投资项目(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类)和企业投资小型建设项目(建筑面积5000㎡以下,高度10m以下,无地下室且功能单一)进行分类。
其中企业投资项目(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类),按照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的《浙江省、杭州市有关工业企业“零土地”及时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政策汇编》中明确的内容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联合竣工验收”职责分工) 市建委为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的牵头部门,负责相关的业务联络、信息汇总、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等工作。市行政审批中心的窗口(下称窗口)具体负责市级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的业务咨询、受理登记、反馈汇总、送达补正、成果发放等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应明确属地“联合竣工验收”牵头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具有审批权限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的统筹推进和审批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
各专项验收部门作为具体验收实施主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具体验收事项的材料初审、过程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具体项目审批权限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下发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17号)执行。
第十三条(“联合竣工验收”内容) 纳入“联合竣工验收”的具体审查(审批)事项包括:竣工规划核实,用地复核验收监督检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人防工程验收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节约用水设施验收,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地名使用及地名标志设置验收,物业管理用房接收,噪声、固体废物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光纤到户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备案,项目受电工程竣工检验,供电设施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保设施验收报备,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邮政设施验收(仅住宅项目),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停车场(库)竣工征求意见。
各专项验收部门应根据法定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不得另设验收门槛,不得扩大部门验收范围和权限。
第十四条(“联合竣工验收”申请条件)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竣工验收”:
(一)已按照设计和合同约定,及《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建设完成;建设单位已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开展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二)已按照“多测合一”的要求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综合测绘(包括房产测绘(含各类配套公共建筑)、规划测绘、绿地绘量、消防测绘、人防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用地复核及不动产测绘等),并已委托检测机构对竣工验收必要的数据进行专业检测评估;相关“多测合一”和检测成果的电子数据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中上传。
(三)“联合竣工验收”所要求的各项要件材料齐备。
第十五条(“联合竣工验收”程序) “联合竣工验收”程序共分为申报受理、验收审查、复核反馈、成果发放、资料归档等5个环节。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模式,办理流程通过网络平台流转完成。
(一)申报受理环节
1.申请阶段
建设单位应统一通过审批系统提交《建设工程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申请表》及其相关附件,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书面承诺书。
原则上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均为电子文件。相关专项验收部门要求校核材料原件,由建设单位在材料初审阶段,提供给各相关专项验收部门。申请材料中为“联合竣工验收”所包含的各专项验收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实行容缺受理。
2.预审阶段(含土地及房屋测绘成果备案)
窗口收到申请后,应于当日将申请材料、 “多测合一”及检测成果推送至各专项验收部门(系统短信通知)。各专项验收部门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初步预审,并将结果上传系统并反馈窗口;其中国土部门及房管部门还应同步完成土地及房屋测绘成果的备案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上传系统并反馈窗口。
3、受理阶段
窗口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第4日,应汇总各专项验收部门预审意见(含土地及房屋测绘成果备案审核意见)。
申请材料齐全的(含土地及房屋测绘成果备案审核通过的),在系统中正式予以受理,即时将受理信息告知建设单位(系统短信通知)和各专项验收部门(系统短信通知)。
申请材料不满足要求的(含土地及房屋测绘成果备案审核未通过的),由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并对申报项目予以退件。
(二)验收审查环节
各专项验收部门收到窗口正式受理通知后即进行审查,于8日内(包括现场核验时间)出具验收意见。原则上,各专项部门不再进行实体工程现场核验,确需现场核验的,由各专项验收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现场核验具体时间。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需整改、不通过三类。
1.(通过项目)经专项验收部门审查,项目符合相关验收标准的,专项验收部门出具“通过”意见并上传系统、反馈窗口,同步上传验收合格法律文书。
2.(需整改项目)相关专项验收部门认为该项目需进行整改、且整改完成后不影响其他部门出具验收意见的,由相关专项验收部门出具“需整改”的意见,并上传系统、反馈窗口,同步出具相关整改内容及要求。
3.(不通过项目)经专项验收部门审查,项目不符合相应的验收标准,或项目需重大整改,且整改后将影响其他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意见的,专项验收部门出具“不通过”意见,并上传系统、反馈窗口,同步出具“不通过”的理由。
(三)复核反馈环节
正式受理后第9日,窗口应汇总各专项验收部门意见。
1.专项验收部门全部出具“通过”意见的,《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综合意见》为“通过”。窗口应于当日将《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综合意见》上传系统,并发送各专项验收部门和竣工验收备案部门。
2.专项验收部门对申报项目反馈有一项为“不通过”意见的,《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综合意见》为“不通过”。窗口于当日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并对申报项目予以退件,同步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3.相关专项验收部门对申报项目反馈有“需整改”意见的,窗口于当日汇总各专业验收部门整改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整改意见,应在8日内完成整改并向窗口申请复验,同步提供整改的相关印证材料电子文件。
窗口收到复验申请后,即时将复验申请推送至相关专项验收部门;相关专项验收部门应在2日内完成复验,出具“通过”或 “不通过”意见上传系统并反馈窗口。其中,建设单位未在8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复验申请的,复验意见为“不通过”。
(四)成果发放环节
1.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接到“通过”的《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综合意见》后,应于2日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上传系统并反馈窗口。
2.窗口于1日内将《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综合意见》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结果反馈至建设单位。
(五)材料归档
窗口负责“联合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文件 (包括审批材料、测绘资料、意见书、流程信息、电 子签章等)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及日常维护管理。各专项验收部门如有需求,可各自另行存档。
第十六条(真实性要求)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联合竣工验收”各项要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实,产生不良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一次性告知制度) “联合竣工验收”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满足要求的(含土地及房屋测绘成果备案审核未通过的)、审查验收意见为“不通过”及“需整改”的,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专项验收单位在整改复验时,应针对一次性告知的整改内容和要求核查整改落实情况,原则上不得再次提出新的整改意见。未经牵头部门同意,非一次性告知的意见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非一次性告知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限时办结) “联合竣工验收”实行无正当理由超时默许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反馈初审意见(含土地及房屋测绘成果备案意见)、出具验收意见和竣工备案结果的,视为超时默许,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协调推进) “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的协调推进工作,针对审查过程中专项验收部门意见不一致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推进。
第二十条(“联合竣工验收”事后监管) “联合竣工验收”牵头部门要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原则,定期组织各专项验收部门对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各专项验收部门应积极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事后监管体系,制定事后监管的相关办法,定期对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时整改到位;对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程序撤销相关行政行为,及时通报牵头部门,并依法对相应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牵头部门在收到专项验收部门撤回行政行为的通报后,要及时撤回“竣工测验合一”综合意见,并通报其他专项验收部门。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细则由市建委、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的“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