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首次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首次登记)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允许个人代办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条: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六、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内;
(二)申请登记的事项属于本机构登记职责范围;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出具单位 | 备注 |
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 原件扫描件 | 一份 | 必要 | 由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民政厅提供共享。本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供核对和采集信息。 |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如委托办理的,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一份 | 必要 | 申报单位 | |
不动产权证书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人提交原不动产权证书 | 必要 | 申报单位 |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若未办理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还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材料 | PDF格式电子文件 | 一份 | 必要 | 国土资源部门、建设规划部门、申报单位 | ①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核对原件)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附件)或建筑许可证或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核对原件); ③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确认书或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核对原件); ④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1份或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核对原件); ⑤涉及不动产分割登记的,提供物业用房缴交凭证原件1份; ⑥涉及住宅项目的,提供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原件1份或住宅竣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 一份 | 必要 | 申报单位 |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详见事项备注说明
办公地址:
市民中心办证大厅:新业路311号L楼二楼;咨询电话:0571-87008160。
滨江区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大厅:泰安路200号一楼;咨询电话:0571-87702468。
钱塘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幸福南路1116号;咨询电话:0571-89898535。
钱塘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江东大道3899号。咨询电话:0571-82987980。
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之江分中心: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368号(杭新路中国美院东大门斜对面);咨询电话:81109650。
办公时间:
(夏 令 时)9:00-12:00 ,14:00-17:00;
(非夏令时)9:00-12:00 ,13:30-17:00。
钱塘区(二):9:00-11:30 ,13:3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十二、办理方式
后台审批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4工作日
时限说明: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1、登记费:根据杭财综〔2018〕30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三年内不再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收取,实行“零收费”,费用由财政保障; 2、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 | 登记费 | 1、登记费:根据杭财综〔2018〕30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三年内不再向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收取,实行“零收费”,费用由财政保障; 2、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 |
十五、审批结果
《不动产权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详见事项备注说明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45投诉热线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
市民中心办证大厅:新业路311号L楼二楼;咨询电话:0571-87008160。
滨江区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大厅:泰安路200号一楼;咨询电话:0571-87702468。
钱塘区行政服务中心(一):幸福南路1116号;咨询电话:0571-89898535。
钱塘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江东大道3899号。咨询电话:0571-82987980。
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之江分中心:西湖区转塘街道象山社区368号(杭新路中国美院东大门斜对面);咨询电话:81109650。
办公时间:
(夏 令 时)9:00-12:00 ,14:00-17:00;
(非夏令时)9:00-12:00 ,13:30-17:00。
钱塘区(二):9:00-11:30 ,13:30-17:00。
备注:除之江区,其他网点有周末值班。周末仅受理部分个人业务,大江东可交税不领证,其他网点不能交税领证。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详见事项备注说明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首次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