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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登记中心 发布日期:2020-01-01 17:44 浏览次数:

企业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允许个人代办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四、省级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条: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二)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三)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四)查询人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的;(五)擅自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查询场所、损坏查询设备的。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八、决定机构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内; (二)申请登记的事项属于本机构登记职责范围;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十一、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出具单位

备注

不动产登记、税收申请表

系统自动获取,无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原件扫描件


必要



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原件扫描件


必要



计税证明材料

原件扫描件


必要



涉及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人才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集体或国有资产处置等政策性限制的不动产,需提供可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扫描件


必要



税费缴清证明

原件扫描件


必要



备注:因转移登记中各类情形较多且复杂,为便于您快速按需查询,我们已按具体不同类型另制作专项温馨提示供您查阅 办结时限: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1小时;互换3个工作日;房改房收购、安置房产权、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企业改制、企业各类转移登记、其他转移登记4个工作日。 2.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办土地出让金

原件扫描件


必要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详见事项备注说明

办公地址: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中心L楼)(杭州市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楼);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1.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买卖、房改购房、赠与(受遗赠)、继承、析产等个人单套业务1小时;互换3个工作日;房改房收购、安置房产权、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企业改制、企业各类转移登记、其他转移登记4个工作日。

2.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或划拨土地上住宅买卖涉及补办土地出让金的2个工作日,大宗地4个工作日。

3.未公证继承、受遗赠等复杂情形为30个工作日;

4.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

《不动产权证书》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详见事项备注说明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1-12345投诉热线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民中心L楼)(杭州市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L楼)

办公时间:(夏 令 时)9:00-12:00 ,14:00-17:00; (非夏令时)9:00-12:00 ,13:30-17:00。 钱塘区(二):9:00-11:30 ,13:30-17:00。 备注:除之江区,其他网点有周末值班。周末仅受理部分个人业务,钱塘区(二)可交税不领证,其他网点不能交税领证。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详见事项备注说明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次数说明:待补充

 

附录1 企业不动产交易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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