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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9647/2020-24660 公开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信息中心 成文日期 2020-04-30
文  号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杭州市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信息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0-03-16 11:57 浏览次数: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加强和改善土地宏观调控,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深入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提升保障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做好2020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计划。

本年度供地计划编制的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钱塘新区以及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计划供地期限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国家战略、浙江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杭州亚运会筹办等多重战略机遇,以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推进土地要素供给侧改革为目标,按照“锁定总量、优用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杭州全市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与存量用地数量,优先安排存量土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重点加强房地产用地的供应和管理,保障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强化工业用地供应保障,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指导作用,为杭州形成数字经济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双引擎”提供更精准的土地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民生优先。坚持以改善社会民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重点,优先安排社会民生、重点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加强保障性住房供应,持续推进人才租赁住房和公租房的建设,提升城市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城市发展的平衡性和协调性。

2.优化结构,有保有压。增强土地对产业发展的支持和保障力度,提高工业用地供应占比,加强产业准入。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制造业升级发展空间需求,充分保障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项目落地,强化研发和科技服务用地,推动科技创新,促进产业链升级和实体企业提质增效,构建质量性发展优势。加强布局优化和规划引导,打造高质量的产业空间,促进产城融合。

3.严控增量,撬动存量。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增存挂钩”,狠抓存量盘活,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以增量撬动和激活存量。继续加大批而未供土地利用和供而未用土地开工力度,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做好“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不断拓展存量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供应储备土地和政府收回的国有土地,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4.集约节约,提高效益。坚持“立体开发,功能融合,综合利用,节约集约”原则,规范和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积极实施引优引强的差别化供地政策,深入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不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三、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杭州市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4357.17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1.商服用地。供应计划为302.59公顷,占计划总量的6.94%。

2.工矿仓储用地。供应计划为800.03公顷,占计划总量的18.36%。

3.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为1214.39公顷,占计划总量的27.87%。

(1)商品住宅用地。出让正式计划为707.44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58.25%,其中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比例为51.57%。

(2)保障性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为506.95公顷,占住宅用地计划的41.75%。全市2020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项目所需用地,除历年已供土地外已全部列入年度供应计划,应保尽保。

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主要包括公共设施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公园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等)。供应计划为549.22公顷,占计划总量的12.6%。

5.交通运输用地。供应计划为1163.43公顷,占计划总量的26.7%。

6.水域水利设施用地。供应计划为294.4公顷,占计划总量的6.76%。

7.特殊用地。供应计划为33.12公顷,占计划总量的0.76%。

具体供地结构详见下表:

土地用途

供地计划

(公顷)

供地计划

(亩)

比重

1.商服用地

302.59

4539

6.94%

2.工矿仓储用地

800.03

12000

18.36%

3.住宅

用地

小计

1214.39

18216

27.87%

商品住宅用地

707.44

10612

16.24%

保障性住宅用地

506.95

7604

11.63%

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549.22

8238

12.60%

5.交通运输用地

1163.43

17451

26.70%

6.水域水利设施用地

294.4

4416

6.76%

7.特殊用地

33.12

497

0.76%

合计

4357.17

65357

100%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空间布局

按照上述供地计划,结合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相关用地主体用地需求的汇总审核情况,将供地计划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1322宗,土地面积4357.17公顷,其中:上城区建设用地供应30.58公顷,占供应总量的0.7%;下城区供应85.3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96%;拱墅区供应162.4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73%;江干区供应174.4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4%;西湖区供应166.44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82%;滨江区供应122.38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81%;萧山区供应890.0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0.43%;余杭区供应892.65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0.49%,富阳区供应295.26公顷,占供应总量的6.78%;临安区供应542.25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2.44%;钱塘新区供应361.4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8.3%;桐庐县供应124.2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85%;淳安县供应328.6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7.54%;建德市供应181公顷,占供应总量的4.15%。

四、土地供应政策导向

(一)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科学研判我市建设用地需求,按照供需平衡的原则,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年度土地供应总量,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为禁止类项目安排用地。积极推动由增量用地为主向存量用地为主转变,狠抓存量盘活,扎实推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统筹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治理和品质绿道建设,实现各县(市、区)共建美丽杭城,打造水清、岸绿、宜居、景美的生活环境。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按照“突出重点、民生优先”和“优化结构、有保有压”原则,土地供应优先保证重大基础设施、社会民生项目的用地供应,构建优质均衡的综合公共服务体系。坚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目标,全面落实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强化新制造业的空间要素保障,推进杭州数字经济与制造业“双引擎”发展。

(三)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坚持按用途管理、平等对待用地主体,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断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探索实施有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依法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不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住房保障和调控市场的能力,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保障措施

(一)构建计划实施的共同责任机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自然资源管理体系要求,落实自然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定期会商、政策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加强部门协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效率,定期共同研究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帮助各主体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实施。

对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供地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对列入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宗地,强化招商选商;列入年度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宗地,各区政府和各用地单位,围绕建设目标,抓紧做好工期倒排,确保开工目标按期实现。

(二)严格实施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闲置预警制度,落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依托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强化全市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动态监测监管,完善土地批后跟踪监管措施,强化出让项目履约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按照约定(规定)时间及时动工开发建设,严防建设用地闲置、低效利用,切实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三)健全公众参与管理机制,加强对计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供地计划编制过程中,充分征求各区政府、职能部门、做地主体以及用地单位的意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决策论证。供地计划批准后,按照国家省市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及时开展增量存量、用地结构、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研判,总结计划执行情况,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的,及时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四)严格落实计划执行的考核管理制度。对于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的区域,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的区域,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削减。




附件:2020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附件(公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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