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在前期摸底调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杭州市政府拟制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从2020年5月22日至6月2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联系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迁中心进行反馈。联系人:许亮,电话:88227635,传真:88237765。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E座817室。
2020年5月22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原则不得超过40%,安置补助费不高于6万元/人,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参保或重新安置生产生活的补助。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公布的杭州市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和未利用地外,对相同区片内被征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林地和未利用地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范围内,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非撤村建居村(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除外),以及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撤村建居村,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开发性安置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上的农村村民数量乘以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计算。
七、被征地人员应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参保缴费资金的筹集方式。
八、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情况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有关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不得擅自降低补偿标准,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发现上述情况,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各区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市有关规定,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管理。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以土地征收公告发布时间为准),其征地补偿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17〕166号)同时废止。前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表:1、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杭州市征地区片分布图
附表1:
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万元/亩
区片等级 | 补偿标准 | ||
各类土地(不含林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 林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 ||
开发性安置标准 | 货币安置标准 | ||
一级区片 | 24 | 29 | 不低于区片补偿标准的60% |
二级区片 | 21 | 25.5 | |
三级区片 | 18 | 22 | |
四级区片 | 15 | 18.5 | |
五级区片 | 12 | ||
六级区片 | 10 | ||
七级区片 | 8 | ||
八级区片 | 6 | ||
九级区片 | 4.8 |
附表2:杭州市征地区片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