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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信息来源:登记中心 发布日期:2020-07-17 09:20 浏览次数:

【案例】

2017年7月起,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麦岭沙村集体土地8.2亩用于建设临时用房,所占土地经核对均为农用地,位于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8年4月,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对该案立案查处,当年 5月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47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2855平方米建筑物和1958平方米水泥地坪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人民币109400元罚款。

【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企业违法占地的案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杭州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执法队   叶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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