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20〕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工业用地收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做地。工业用地必须由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地,土地储备机构与做地单位签订合作做地协议或收购协议,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的机构或国有独资企业负责实施。严禁招商意向单位或其他社会企业参与前期做地工作或支付征收补偿款、指标费、场地平整费等开发整理费用。
二、健全收储标准。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标准》,认真抓好工业用地做地和收储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丰富完善《标准》,进一步提高做地效率和质量,不断提升地块配套水平,强化数字赋能,优化前期服务,实现“地等项目”,确保土地出让后即具备开工条件。
三、统一收储程序。做地完成后,做地单位要及时向属地土地储备机构申请收储验收[涉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由属地土地储备分中心组织验收]。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把好验收质量关,通过验收后的工业用地及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未入库的土地不得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收储时,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将工业用地地块信息同步录入“读地云”平台。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提高认识,严格落实《标准》,加大做地收储力度,建立完善工业用地“先收储、后出让”的工作机制。同时,确保辖区工业用地总量不减少,实现工业用地“占补平衡”,为助推我市“新制造业计划”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土地资源保障。
本《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1日
杭州市工业用地收储标准(试行)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工业用地做地、收储行为,提高做地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前期手续
(一)工业用地应纳入当年度杭州市工业用地出让、收储和做地计划。
(二)做地单位需提供由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及附图、用地预审等批准文件(其中国有存量用地不需提供用地预审文件)。
(三)根据地块规划条件,完成实地勘测定界,取得《勘测定界成果》。
二、区域评估
(四)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由做地单位提供地块所在区域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包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文物保护评估、区域规划环评等。未能提供区域评估报告的,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在矿产压覆、地质灾害防治、历保文保等方面的审查。
(五)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由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提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审意见等材料。经调查确认土壤(含地下水)受污染的,由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以符合工业用地开发要求。
三、地块场地
(六)地块内无建(构)筑物、农作物、经济作物、渣土和建筑垃圾等。地块场地平整,原则上不应超过相邻道路标高20厘米(相邻道路标高不同的,以规划出入口的道路标高为准,不含山地、丘陵、坡地等特殊地形)。
(七)按地块规划红线确定的四至范围界址构筑实心围墙或围挡,高度为2.5米。
(八)地块内(含地下)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燃气、输油、人防工程等设施迁移完毕,并刊登地下管线设施、构筑物等迁移公告。
四、基础配套
(九)由做地单位负责完成地块市政公用配套至地块红线边界,并明确地块周边的电力、给水、排水、排污等相关市政临时或永久管线及其接口位置。地块相关基础配套设施未建成的,由做地单位负责同步落实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主体、建设时序(不得影响地块开竣工),明确相关设施接入地块的接口位置。
五、地块权属
(十)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合法,征收补偿到位,无法律纠纷,原土地及房屋有关不动产权证注销完毕。
(十一)根据规划条件明确的用地范围完成宗地测绘,取得储备土地不动产权证书。
六、其他
(十二)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域范围内工业用地的收储。创新型产业用地参照《杭州市经营性用地收储标准》执行,但无需提供配套核查意见。
(政策解读联系方式:88237711,13958035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