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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9647/2021-60387 公开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1-09-18
文  号 浙自然资规〔2021〕7号 主题分类 土地
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2021-09-23 14:27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9月18日

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推进生态造地,进一步规范垦造耕地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垦造耕地项目,包括:

1.土地开发项目;

2.旱地改水田质量提升项目;

3.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程;

4.其他可以产生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四条  垦造耕地项目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入库后,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

第五条  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实施垦造耕地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垦造耕地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

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实施垦造耕地项目:

(一)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因依法进行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实地已在坡度25度以下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意的除外;

(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等生态保护敏感区、重点区域;

(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四)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不包括标注恢复属性的林地);

(五)河道湖区范围、林区、牧区等不稳定利用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项目选址审查。项目选址审查按照实地踏勘、内业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垦造耕地项目立项前,应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勘测定界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影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内容。按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应单独编制。

第十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投资预算等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垦造耕地项目,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的要求,执行招投标、公告、监理、审计等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社会资本投资的垦造耕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垦造耕地项目监督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设计组织施工,落实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督促项目监理单位加强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工程延期,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校核是否与规划设计一致、核实新增耕地面积、评定耕地质量等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项目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应包括项目选址、工程建设、新增耕地数量、耕地质量、土壤污染状况、资金投入、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后期管护利用、验收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通过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验收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下达项目验收批复。

第五章  抽查复核

第十七条  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市、区)实施的垦造耕地项目验收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八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县(市、区)垦造耕地项目立项进行内业全面核查,出具立项核查意见,确保项目选址合规合理、规划设计符合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利用省级耕地保护监管平台对项目立项材料进行内业审查、图数核实。

第十九条  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比例对县(市、区)垦造耕地项目验收进行实地抽查复核,严格把好项目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新增耕地面积真实准确。

省级抽查复核在市级抽查复核完成后进行。

第六章  项目报备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立项、验收二次报备制度。按照“谁报备、谁负责”的原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严禁虚假报备,严禁备案材料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验收信息在省级耕地保护监管平台进行备案,其中项目验收信息通过省级备案后报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

立项报备应提供立项批复文件、实施前地类表及照片、实地踏勘意见、相关部门意见、项目规划范围及规划新增耕地矢量数据等。

验收报备应提供验收批复文件、项目实施前后地类对照表及照片、项目验收范围及新增耕地矢量数据等。

第二十二条  未进行立项报备的项目,不予验收报备;立项信息未通过市级核查或者省级备案审查的项目,不予验收报备。

第二十三条  垦造耕地项目通过备案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后续管护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后续管护和种植利用工作,落实管护资金和耕种利用单位或个人,签订管护协议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书,严格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进行种植利用,不得违法违规改变耕地用途。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护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管护期以项目验收信息通过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时间起算。管护期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省级耕地保护监管平台每年上传一次项目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利用情况和种植影像。管护期限到期后,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日常耕地管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集、整理项目有关资料,按规定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及时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后续管护等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垦造耕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报备、后续管护、抽查复核中发现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垦造耕地项目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印发后,自然资源部或省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浙自然资规〔2021〕7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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