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并作出了授权立法的规定,需同步出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7月2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作为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是保证《土地管理法》顺利实施的重要法律武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7条。为推动新条例在临平区的实施工作,临平分局选取了与日常工作关系密切的五个专题,自9月1日起在公众号进行连载,敬请关注。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就细化土地征收程序作了哪些规定?快跟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土地征收相关内容从原来章节的条款中提炼整合,单独规定一节内容,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细化,增加两大环节,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首先,增设土地征收预公告制度。过去虽规定土地征收方案依法获批后,须将相关内容予以公告,但未对公告做出统一规范。为增强被征收人知情权保护力度,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增设土地征收预公告制度,明确要求在予以公告时,各地要将征收范围、目的等内容全部告知社会,且预告知时间不能低于10个工作日。
其次,明确“先补偿后征收”。针对以往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因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迟迟不到位,对被征收人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情况。条例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时批准征收土地,一定要做到“先补偿后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