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将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复核验收两个事项合并为一个事项,优化再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流程,通过并事项、减环节、减时间,切实提高建设工程验收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与土地核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用地核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
3.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2019年9月17日)
4.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10月1日)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九条,从适用范围、核验内容、申请条件、核验流程和标准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用地核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参照执行。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核验内容。规划用地核验内容是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合同(划拨决定书)明确的内容,包括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总平面布置、开竣工时间履约等情况。
3.申请条件。一是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内容全部竣工,二是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申请核验时,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提交。
4.核验流程。规划资源部门受理规划用地核验申请后,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验,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杭州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用地核验整改通知单》。
5.核验标准。《规定》明确了不予通过规划用地核验的六类情形,以及经相关部门同意的局部调整,可以通过规划用地核验的八类情形。
6.不动产登记衔接。建设项目存在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或开竣工超期情况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附件中注明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或开竣工超期等情况,按规定处置完毕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7.数字化验收。基于“一地一码”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版、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2.0版、“空间智治”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推进项目审批数据共享、在线审批、网上留痕、实时监管。
8.新老政策衔接。《规定》实施前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但尚未通过用地复核验收的项目,不动产登记时应核查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和开竣工超期情况。存在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或开竣工超期等情况的,按规定处置完毕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关键词解释
规划用地核验是指规划资源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内容、合同(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的监督管理行为。
五、新旧政策差异
1.并事项。新规定将用地复核验收需要核查的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约情况提前至规划核实环节,在规划核实时一并核查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 并将核查结果(是否存在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或开竣工超期情况)在核实确认书附件中注明。
2.减环节。通过规划用地核验且不存在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或开竣工超期的,可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3.减时间。原规划核实办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土地复核验收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新规定施行后,办理时限由11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六、注意事项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但尚未通过用地复核验收的项目,不动产登记时应核查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和开竣工情况。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楼海风
联系电话:85254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