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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9647/2022-647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杭规划资源发〔2022〕14号 公开日期 2022-03-31
发布单位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有效性有效关联类型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03-31 09:33 浏览次数: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2〕1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通知》。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

三、主要内容

1.严格把握范围。《通知》根据上位法规政策,建立设施农业用地正负面清单,明确纳入负面清单的,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2.科学引导选址。《通知》要求加强规划引导,落实上位最新文件要求,新增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使用一般耕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尽量占用质量较差、地力难以提高的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新增耕地地块。

3.有效保护耕地。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应按规定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并应采取架空设计或铺设预制板(木板或混凝土预制件)等硬隔离措施保护好耕地耕作层。

4.规范有序建设。规定设施农业用房的建筑层次、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态应符合农地农用的要求。规定乡镇(街道)应对种植、养殖设施备案范围进行放样,设施建成后应组织验收,避免批东建西,超范围用地。

5.完善公众参与。设施农业用房建成后符合已备案方案的,及时喷绘统一标识,并在现场醒目位置悬挂铭牌,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6.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市级监管、县级负责、乡镇主责、村级主体、部门协同”的原则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责任体系。

四、关键词解释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五、新旧政策差异

1.新政策确立了正负面清单。将4种生产设施用地、7种种植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6种养殖类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列入正面清单;将不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或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经营性粮食企业存储与加工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等6类用地纳入负面清单,按照建设用地报批和管理。

2.新政策调整了用地规模控制。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省文件明确的用地标准,结合种植或养殖规模合理确定。附属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以经审查确认的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方案与布局图中种植或养殖面积为基数,实行用地总面积比例和上限面积的双控制。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3.新政策加强了建(构)筑形态管理。除养殖设施(含畜禽、蚕、蜂和水产等)允许建设多层建(构)筑外,建筑层次应为单层,室外地坪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的高度应控制在5米内,不得修建地下室。因粮食烘干设备或植物工厂等现代高效农业生产业态特殊设置需要,建筑高度与建筑层次在经规定程序论证同意后可作适当放宽。

4.新政策实施了县级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将存在改变用途或者闲置1年以上作为终止并收回的情形纳入用地协议,并由区、县(市)相关部门定期组织评估,经评估存在改变用途或闲置1年以上情形的,由村集体组织按协议约定收回,并责令限期复垦。

六、注意事项

本《通知》中的“以下”、“以内”,除法律法规条款中有具体规定的外,不包括本数。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杨平华

政策咨询电话:0571-8525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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