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征收条例》)等有关规定,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以下简称“两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目前,我市市区现行“两费”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105号文)文件执行,该文件于2020年10月26日公布,即将满两年。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调整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两费”具体标准已迫在眉睫。
二、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人大公告(2014)14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临时安置费标准不作调整。鉴于测算后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与现标准相比整体变化不大,且现标准在目前征收实践中执行情况较好,因此,《通知》对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此次拟不作调整。
(二)搬家费标准适度上调。由于受人工费上涨、市区搬家车辆需使用厢式货车等因素影响,住宅房屋搬家费用较现行标准有所上涨,因此,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通知》将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适度上调200元/户,富阳、临安从每户1800元调整为每户2000元,其他各区从每户2100元调整为每户2300元。
(三)部分行政区划表述作相应调整。2021年杭州市进行了部分行政区域的优化调整,为保持政策适用范围的准确性和连续性,根据现行政区域划分情况,《通知》对原有十三个区域等级中涉及的相关行政区划表述进行了相应整合和调整。行政区划表述调整后所对应的区域等级保持不变,仍为13个等级。
四、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五、关键词解释:
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征收住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该费用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将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适度上调200元/户,富阳、临安从每户1800元调整为每户2000元,其他各区从每户2100元调整为每户2300元。同时,对原有十三个区域等级中涉及的相关行政区划表述进行了相应的整合和调整。
七、注意事项:
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王璐
政策咨询电话:85254380,17364529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