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留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流程,强化政府统筹,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留用地总体开发规模,完善留用地布局规划,推进留用地产业业态差异化发展,积极提高留用地利用效率,切实防范留用地开发全流程廉政风险,全面规范留用地开发运作。
二、政策依据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2.《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
5.《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6.《杭州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函〔2014〕35号)
三、主要内容
1.规划引领,优化留用地开发格局。一是合理确定留用地开发规模。对已完成撤村建居的村,综合采取货币化收购、“指标换物业”等措施,加快留用地指标去化;对尚未撤村建居的村,撤村建居时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二是完善留用地布局规划。优先将已核发的留用地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鼓励留用地向轨道交通周边、配套设施成熟等区域布局。允许在区划调整后,同一城区范围内,对不同村集体进行留用地指标调剂。三是推进留用地业态差异发展。结合各区实际科学布置留用地产业业态,推进全业态错位开发。四是积极提高留用地利用效率。支持留用地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就高设定容积率,留用地指标可用于留用地项目容积率折抵。
2.强化统筹,优化留用地开发模式。一是因地制宜推进项目建设。鼓励对留用地开发模式实施“优先序”引导,推进留用地项目加快落地见效。二是大力倡导统筹开发模式。积极推行区级统筹开发模式,鼓励市、区国有企业全面参与留用地项目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等全流程建设管理。三是严格规范村集体自主开发。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策,经乡镇街道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自主开发。
3.规范运作,强化留用地开发监管。一是强化各级责任。构建留用地区政府、乡镇(街道)、村集体三级开发责任体系。二是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设立留用地项目专户,严格规范村集体资金使用流程。三是强化产权管理。留用地项目物业应作为单一产权进行登记,严禁通过“以租代售”等方式变相转让留用地物业。
四、关键词解释
留用地是指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核定规模,给予相关优惠扶持政策,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土地。
五、新旧政策差异
1.新政策更加注重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分别从合理确定规模、总体规划布局、推进差异化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支持留用地更好更快建设。
2.新政策更加注重发挥区级统筹作用。因地制宜推进项目建设,发挥区级统筹作用,鼓励各地对留用地开发实施“优先序”引导,切实防止项目烂尾等情形出现。
3.新政策更加注重强化后续开发监管。系统构建留用地开发责任体系,厘清各环节工作职责。重点强化各个环节资金监管,防止出现廉政问题。强化产权管理,允许留用地项目按规定在区政府监管下实施抵押,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六、注意事项
本《通知》作为杭政函〔2014〕35号的补充通知,原政策仍继续执行,与《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精神为准。
七、适用范围
本《通知》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参照执行。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戴霁
政策咨询电话:0571-85254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