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征补条例》),并于2011年1月21日施行。2014年10月1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务院《征补条例》颁布了《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省《征补条例》)。为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行为,保障城市重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以及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市于2021年3月正式启动市《征补条例》制定的相关工作。2022年6月6日市《征补条例》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号公告正式发布,并于同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制定《若干意见》是全面贯彻落实市《征补条例》等相关上位法规,对上位法规中有关规定进一步补充细化的客观需要,也是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行为,有效提升我市征收工作法治化水平,有力强化全市政策统筹协调,推进市域一体化的现实需求。
二、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人大公告(2014)14号)
(三)《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人大公告(2022)4号)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共30条,其中18条作为市《征补条例》的主要内容已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经过反复论证,并于2021年10月12日经市政府第八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因该部分条款内容偏操作性,市人大建议在条例的配套政策文件中明确,故本次纳入了《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主要是对我市现行征收补偿政策经验进行统筹固化和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对我市现行经验做法予以统筹固化,强化民生保障。
《若干意见》以我市房屋征收补偿实践取得的经验为基础,对现行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和统筹固化,充分体现以民为先,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理念,是本次政策制定的重点和亮点。
一是关于住宅征收后的保底安置标准。《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8平方米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48平方米。安置标准均高于省里保底面积45平方米,处于全省前列。
二是关于非高层安置高层补助标准。基于高层房屋公摊系数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收人的居住获得感,《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非高层建筑安置到高层建筑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低于五平方米)。
三是关于特殊房产的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二十条明确了征收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住宅、宗教包租住宅以及政府代管住宅等特殊房产,如有承租人的,实行“双重安置”的补偿安置方式,即除向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安置外,还应向承租人另行提供住宅进行安置。同时明确,另行提供的住宅由所在地公房管理部门纳入直管公房管理并与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四是关于征收“住改非”房屋补助。考虑到“住改非” 房屋的实际用途,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延续了现行政策中对“住改非”房屋除按住宅用途补偿外,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并统一了补助最高额度,明确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二)对《市征补条例》进行细化补充,强化操作性。
《若干意见》根据上位法要求,对上位法未具体明确的问题进行补充细化,以进一步增强操作性。
一是关于未登记建筑认定。《若干意见》第四条至第七条在结合我市各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优化完善现有房屋征收政策中未登记建筑认定的做法,对未登记建筑的认定主体、认定原则、认定标准、认定依据和认定程序做出了细化规定。
二是关于安置房折价计入征收补偿费用办法。《若干意见》第八条明确已支付用于购买、建设安置房屋的价值,可以按照最多不超过征收补偿费用的百分之七十折价计入征收补偿费用,以确保用于征收补偿的资金、实物的数量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保障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
三是关于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一直以来是房屋征收补偿中的难点问题。本次政策制定过程中,在反复论证、征求意见后,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等内容,《若干意见》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其中,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明确了应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以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也可以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费计算。如对前两种方式确定的补偿标准不认可的,还可以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四是关于推进数字化监管。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数字化改革的要求,促进全市征收补偿工作统一规范,实现数字赋能,《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应将征收补偿信息、征收业务审批监管纳入全市统一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同时,也明确要加强对征收数字化应用开展情况的督导,并定期进行评价通报。
四、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适用本《若干意见》。
五、其他事项
(一)关键词解释
未登记建筑: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的房屋。
高层建筑:总层数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非住宅建筑。
(二)注意事项
本意见自2023年2月11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上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签约比例的通知》(杭政函〔2019〕44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缪周仙
政策咨询电话:85254361,15869147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