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行为,有效提升杭州征收工作法治化水平,近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将于2月11日起施行。
本次政策制定的重点和亮点之一,是对杭州现行征收补偿政策经验进行统筹固化,将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理念落实到《若干意见》中。
如,住宅征收后的保底安置标准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8平方米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48平方米。安置标准均高于省里保底面积45平方米。
基于高层房屋公摊系数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非高层安置高层”被征收人的居住获得感,此次《若干意见》针对该项补助标准也作出了明确。《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非高层建筑安置到高层建筑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低于五平方米)。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意见》对上位法未具体明确的问题进行补充细化,进一步增强了操作性。
以房屋征收补偿中的难点问题非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为例,本次政策制定过程中,《若干意见》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等内容作出规范和明确。
其中,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明确了应按非住宅房屋的用途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额可以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也可以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费计算。如对前两种方式确定的补偿标准不认可的,还可以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国土整治中心)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把征收补偿信息、征收业务审批监管纳入全市统一的数字化管理平台,通过法治赋能、数智赋能,有力保障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有据可依、统一规范,助力杭州争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国式现代化城市范例。
(征收中心、宣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