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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9647/2023-786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杭政办函〔2023〕21号 公开日期 2023-02-23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有效性有效关联类型

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开展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3-02-23 14:22 浏览次数:

一、制订背景及必要性

一是落实上级部署、保持全省领先的需要。2022年7月,自然资源部同意我省开展跨乡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省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跨乡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浙政发〔2022〕32号),召开了全省现场会,王浩省长亲自部署工作。我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历来位居全省前列,并争取了萧山临空示范区等4个首批省级跨乡镇试点项目,研究提出具有我市特色的实施意见,有助于进一步高质量推进我市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继续保持全省领先地位。

二是加强耕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需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有助于优化农用地布局和质量,解决农田碎片化突出问题,促进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强化我市的耕地保护;同时通过综合整治,协同治理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有利于修复自然生态、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村庄改造和有机更新,提升人居环境,发展乡村特色产业,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

三是优化空间布局、强化要素保障的需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加快开发工业低效用地、城镇低效用地,能够腾出更多土地要素,满足大项目好项目落地建设需要,使全市生产力布局更加科学合理高效,并通过统筹开展土地综合整治,产生各类土地指标,优化永农布局和城镇边界,强化资源要素保障,打通三区三线划定过程中一时无法顾及的“神经末梢”,保障各类基础设施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政策文件制定依据

1.《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意见的函》(自然资函〔2022〕540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跨乡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浙政发〔2022〕32号);

5.《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2.0版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1〕945号)。

三、政策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总体要求、整治任务、推进机制、政策措施、组织保障五个部分,共20条。具体说明如下:

(一)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一是明确总体目标,提出了2023-2027年全市土地综合整治的工作目标。二是提出了“规划引领、保护耕地、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四项基本原则。

(二)第二部分为整治任务。结合杭州实际,对省级文件中“耕地优化提升、村庄优化提升、低效工业用地及城镇低效用地整治和优化提升、生态保护修复优化提升”四项整治任务进行了细化,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具体要求。

(三)第三部分为推进机制。一是构建逐级传导、面向实施的整治专项规划体系,包含市级整治规划纲要、县级整治规划、整治片区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四个层级。二是完善整治实施机制,明确了市级和区、县(市)级责任分工。三是探索多元投资方式,支持国资国企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

(四)第四部分为政策措施。一是优先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规模。二是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探索城镇开发边界调整,鼓励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三是保障乡村振兴用地,从统筹规划设施农用地或农文旅用地、推动“飞地入园”等方面提出了支持政策。四是促进低效用地提质增效,从工业用地产权置换、土地出让和成片开发等方面提出了支持政策。五是探索生态修复激励机制,提出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的有关支持政策。六是加大资金整合支持力度,从鼓励资金整合使用、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提出了支持政策。七是强化试点激励奖励,从用地指标奖励、资金奖励等方面提出了激励政策。

(五)第五部分为组织保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二是强化数字赋能,建立集调查评价、分析研判、监测预警于一体的应用场景。三是强化监督考核,制定年度计划、强化绩效评估,完善考核监管机制。

四、关键词解释

项目区: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规定,项目区是指由2-4个相邻乡镇(街道)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村(社区)形成的封闭区域,不允许“飞地”和“开天窗”。

整治区:根据自然资源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应根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功能和布局,将确需采取人工措施进行整治方可实现规划目的的拆旧建新、整理复垦、零星开发、修复治理等区域划定为整治区域,整治区域应相对集中连片。

五、注意事项

实施时间:本意见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李挺

政策咨询电话:0571-8525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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