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城市扩容提质、提升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为培育和引进总部企业,推动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发挥总部经济在促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优化总部类等商业商务用地出让管理,助力招商引资,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依据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3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十三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条件设置、出让起价、操作程序、监管责任等五个方面:
1.适用范围。一是项目范围。《通知》适用于培育和引进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商业商务用地项目,重大外资招引的商业商务用地项目参照执行。此类商业商务用地整体持有比例不得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50%。二是区域范围。《通知》适用于杭州市区,三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2.条件设置。一是出让条件。总部类用地在出让前明确规划条件、产权持有、土地价款缴纳、开发建设周期等要求,鼓励“带方案”出让。二是项目要求。区政府可以在《投资开发协议》中对招商项目的投资额、纳税额、研发投入、人才或科研机构数量及规格、业态导入、建设品质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3.出让起价。总部类商业商务用地在开展地价评估时,起价可根据物业持有比例按一定系数进行价格修正。
4.操作程序。区政府根据产业培育和引进需要,提出商业商务用地项目条件并制定《投资开发协议》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市总部办召集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根据市总部办书面意见,规划资源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将《投资开发协议》纳入挂牌文件组织公开出让。
重大外资招引的商业商务用地项目由市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5.监管责任。按照“谁招商、谁监管”的原则,由区政府落实项目履约监管主体责任。市总部办牵头,定期对区政府履约监管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关键词解释
总部类商业商务用地是指用于培育和引进符合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项目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商务用地且整体持有比例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50%,不含商住混合用地。
五、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3号)相关规定,支持总部类等商业商务用地“带项目条件”出让,促进优质总部经济项目有效落地。
六、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适用于杭州市区,有效期三年,三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楼海风
政策咨询电话:85254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