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3.《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征收范围: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损毁土地。
征收主体: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征收对象:临时用地使用人
征收标准: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费用标准由县(市、区)自行制定。
收费程序(流程):临时用地使用人在占用土地前,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并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通过专家论证。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资金数额预缴至,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
收缴路径:线下:县(市、区)自行制定。
线上:县(市、区)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