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第十四条
征收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征收主体: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征收对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征收标准: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
收费程序(流程):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收缴路径:线下:无
线上:税务部门根据费源信息向缴纳义务人推送缴纳信息。
减免、优惠政策: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