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4 年 12月 1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鹿山街道江连街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206室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土地) | 不动产坐落 (名称)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土地)(平方米) | 不动产用途(土地) | 备注 |
1 | 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富春街道三桥村 | 330111001009JB02025W00000000 | 1225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