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3-12 16:44:12 浏览次数: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地址:市民中心C座(解放东路18号),办公时间:9:00—12:30,14:00—17:30 (夏令时14:30—18:00,法定工作日);咨询电话分为网站公开、现场查询和依申请公开三类(详见下文),传真:0571-85254800,邮箱:sghhzrzyj@hz.gov.cn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msc.ysqgk.hangzhou.gov.cn/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

分类导航区设两级子目录。其中,一级子目录有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规划计划、行政许可、财政预决算、人事信息、公告公示、提案议案、重大项目等。

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文号等多种查询方式。

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信息名称、文号、发布机构、成文日期等项目内容。

(三)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具体网址为http://ghzy.hangzhou.gov.cn,网页浏览中如有疑问可拨打0571-88264866咨询。

本机关还通过用户名为“杭州规划和自然资源”的抖音、微信、微博政务新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还将不定期采用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辅助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向有关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经过咨询,符合档案资料查询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前往杭州市文三路359号现场查阅,查阅时间:9:0012:00,13:3017:00(法定工作日)。规划审批类档案查询联系电话:0571-85810355;土地资源(不动产)类档案查询联系电话:0571-88227484。

未通过上述渠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四)公开时限

各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ngzhou.gov.cn/)或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ghzy.hangzhou.gov.cn/),点击“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msc.ysqgk.hangzhou.gov.cn/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下载并填写《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政寄送、传真方式提出申请,同时需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寄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E座616室,联系电话:0571-85254536  ;传真号码:0571-85254800;邮编:310026。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档案服务大厅信息公开收件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59号。收件时间:9:0012:00,13:3017:00(夏令时14:00—17: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8227484。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必须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59号领取或从本机关门户网站(http://ghzy.hangzhou.gov.cn/)“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内下载打印。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其中重点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法人、组织机构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邮寄地址等基本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