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税收申请表;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查档凭证原件;
3.全部继承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
4.全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凭据,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情况(核对原件);具体可以是以下材料:
(1)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出具的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查档件或者亲属关系凭证;
(2)居(村)委会出具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凭证;
(3)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凭证;
(4)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凭证、收养登记凭证、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5)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凭证等材料;
5.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核对原件);具体可以是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死亡日期的户口注销凭证;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6.其他继承人死亡证明(核对原件)(存在继承人死亡的提交);
被继承人死亡时80周岁以上的,可不提供其父母的死亡情况证明,但需由全部继承人出具书面说明,可在询问笔录中体现。
7.继承遗产分配协议(涉及继承遗产分配的提交);
8.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存在放弃继承权的提交);
9.不动产登记委托公证书(委托登记的提交);
10.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核对原件)(委托登记的提交);
11.监护人关系凭证(核对原件)(存在监护关系的提交);
12.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事项,需补充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