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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信息来源: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4-26 16:59 浏览次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我局反映,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按规定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序号

权利人姓名

坐落

不动产权证书号

1

沈林富

於潜镇朱湾村

临集用(1990)字第2308036号

2

韦炎生

於潜镇泗洲村(原上洲村)

临集用(1990)字第2307011号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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