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公告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我局反映,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按规定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
序号 | 权利人姓名 | 坐落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1 | 沈林富 | 於潜镇朱湾村 | 临集用(1990)字第2308036号 |
2 | 韦炎生 | 於潜镇泗洲村(原上洲村) | 临集用(1990)字第2307011号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