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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信息来源: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4-08 16:13 浏览次数:

原告: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郝*与被告郝**、郝**、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郝**名下位于***房产由被告郝**、郝**继承,继承份额各50%;

二、被告郝**、郝**于2024年3月22日前向原告郝*、被告马**支付***元;若被告郝**、郝**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的,应当另行支付违约金***元,原告郝*、被告马**有权就未支付的金额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郝*、被告马**在收到被告郝**、郝**支付的上述款项后于七个工作日内配合被告郝**、郝**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被继承人郝**、叶*名下财产继承完毕,双方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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