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安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优化杭州市商业商务性质建设用地最小分割单元条款设置的建议》(396号)收悉。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商业商务用地最小分割单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开发建设。现实中,商业商务用地开发利用还存在监管难、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近年来我市不少地区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利用商业商务用地建设“大平层”等类住宅的情况,不仅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还不利于未来引进好企业、好产业和城市的长远发展。
为遏制商业商务用地建设“大平层”“类住宅”乱象,进一步加强商业商务用地管理,促进商业商务用地回归产业属性,经市政府同意,2021年下半年将商业商务用地“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且该最小分割单元应为同一平面(不包括地上一层及地下商业用房)”调整为“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800平方米且该最小分割单元应为同一平面(不包括地上一层及地下商业用房)”,其目的是通过产权面积调整遏制商业商务用地建造“大平层”等类住宅。
目前,针对不同区位,我局对商业商务用地采用差别化的最小分割单元管理模式。十城区统一落实“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800平方米且最小分割单元应在同一平面(不包括地上一层及地下商业用房)”要求,桐庐等三县市依旧按照“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300平方米且最小分割单元应在同一平面(不包括地上一层及地下商业用房)”的要求。
二、下步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商务用地合理利用和有效配置,促进商服用地市场平稳发展,助推我市经济增长和城市竞争力提升,我局将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在全面调查当前商业商务用地市场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基础上,对商业商务用地最小分割单元政策实施情况开展“回头看”,并根据土地市场形势,结合规范管理的实际需求,综合评估后提出优化完善商业商务用地最小分割单元政策的意见建议报市委市政府决策。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监督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及时指出不足,提出宝贵的批评和建议,以利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汪厅厅,联系方式:85254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