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荣华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科学合理利用乡村闲置土地资源的建议》(余杭14号)收悉。您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有证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利用事宜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9号)明确:允许乡村建设用地和有特定选址要求、确需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少量城镇用地等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确需安排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三区三线”管控和城镇建设用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监管,所涉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超过当地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并需相应调减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确保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除符合单独选址报批要求的用地外,其他用地按照城镇村分批次用地(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
二、关于可举证的历史建设用地和建筑事宜
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9号)明确:凡是发现国土调查成果与实地国土利用现状不一致的,无论是调查时点后新发生变化的,还是“三调”或历年国土调查错漏的,均应及时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或纠正调查成果,确保调查地类与实地现状保持一致。涉及管理急需的,可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即报即审”。
对有合法来源的建设用地,在三调时依据“所见即所得”被调查为耕地的,不属于调查错误,是调查规则问题。为此,《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有关问题解答》明确:对有合法权源(包括村庄范围内原批准的)的宅基地后续建房时可直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无需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对“批而未用”土地,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但在管理工作中按建设用地管理。
三、关于使村集体有更多发展利用空间事宜为使村集体有更多的发展利用空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通过以下措施促进乡村土地和闲置房产科学合理利用。
1.简化用地报批手续。一是对于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有证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是对乡村集体发展所需的新增土地,为提高用地审查效率,省政府、市政府已将杭州市中心城区外大部分项目的农用地转用相关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市、区),赋予相关人民政府更大自主权。
2.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为推进农村闲置资源盘活利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户财产性收入,2022-2023年,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相继制定出台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实施意见》、《“共享村居”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启动余杭、钱塘、富阳、桐庐和建德开展“共享村居”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各地在充分保障农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强村公司、国有平台公司、返乡下乡人员、工商企业,通过合作开发、投资入股、有偿退出等多种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培育发展乡村旅游、文化创意、养生养老等产业。2023年全市新增盘活闲置农房4278幢,面积1356亩,帮助村集体和农户增加财产性收入2.9亿元。钱塘区创新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租赁机制得到了农业农村部吴宏耀副部长批示肯定。
四、下步工作
1.加快推进有关规划编制工作。《径山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完成所有区级程序并已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径山南、径山北两个乡村单元详细规划已经区级部门专家审查和联席会议审查,于2024年4月28日完成公示,下一步将根据公示意见修改完善后,计划五月下旬组织市级技术审查。
2.大力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2024年1月1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杭州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其中存量建设用地置换再开发、盘活历史遗留用地等与村集体关系密切,我局将指导各区细化操作流程、有序组织实施。余杭区实施细则已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日将正式发文。3.加大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力度。贯彻《杭州市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盘活利用实施意见》,深入推进“共享村居”建设,进一步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2024年计划新增盘活农村闲置农房3000宗,力争到2025年累计达10000宗以上,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监督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及时指出不足,提出宝贵的批评和建议,以利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汪厅厅,联系方式:85254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