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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点条款解读(一)

信息来源: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5-08 15: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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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在基本政务服务便捷化基础上,整合政务服务、社会服务和市场服务功能,构建增值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

具体解读

增值服务,是指在基本政务服务便捷化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的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是指党委政府为促进企业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强化功能、加快发展,通过制度创新、数字赋能双轮驱动,政府、社会、市场三侧协同,进一步优化基本政务服务、融合增值服务,对政务服务体制机制、组织架构、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的变革性重塑。当前,我省在优化提升基本政务服务的基础上,整合政府侧、市场侧、社会侧服务功能,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产业全链条,提供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项目、政策、金融、人才、法治、科创、开放、数据等集成服务,构建形成全链条、全天候、全过程的为企服务新生态,为“民营经济32条”落地见效提供强大改革动能,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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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国际国内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健全本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线上线下结合的评价方法,利用无感监测、问卷调查、现场体验等方式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政策措施。

具体解读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以评促改”方式来推动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目前,我省对标世行B-Ready评价指标体系和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标准,聚焦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指标体系。同时,我省强化数字赋能,在全国首创推行营商环境“无感监测”评价模式,迭代优化企业感受度调查问卷,创新实施现场体验官制度,完善季度监测和年度评价有机衔接的考核体系,基本形成了全省域线上线下相结合、无感有感相融合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为综合分析研判指标数据,找准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短板弱项,推动全省各地靶向发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下了良好基础。下一步,将持续对标世行和国家营商环境新标准新理念,坚持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式机制,为全省各地调整完善营商环境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全面助力打造全省域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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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可以根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

具体解读

“个转企”,即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愿转型登记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个转企”是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都对优化“个转企”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更快、更好转型发展,我省在原有转型登记制度上进行重大调整,2023年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允许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方式转型升级为企业,无需先注销个体工商户再设立企业,并支持保持升级前后字号、档案、荣誉称号等方面的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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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不得对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

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住所等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主体迁移服务协调机制,简化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的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

具体解读

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要求不得给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为进一步畅通企业跨区域迁移,我省通过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措施,全面清理废止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创新实施企业迁移“一件事”改革,整合企业迁出、迁入、调档、变更登记等业务为“一件事”全流程办理,变跨区域迁移“跑两地、跑三趟”为线上“零跑动”。下一步,将深化企业迁移“一件事”改革,规范迁出时限、流程、条件,进一步打破迁移限制壁垒,推动迁移更为便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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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市场主体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款社保以及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具体解读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招投标相关制度规则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要严格遵循“七个不准”:(一)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二)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三)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四)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五)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六)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七)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破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要严格做到:一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二是在采购文件中不得将市场主体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款社保以及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三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法提起质疑投诉。下一步,将创新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积极推进集中裁决改革,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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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处置、风险防范、职工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企业破产启动援助资金,可以用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启动援助。

对申请债务集中清理的个人,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删除其失信信息。

具体解读

企业退出即企业市场退出,现行法律制度中,企业退出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非破产退出路径,即企业依据章程或决议、行政决定、司法裁判等原因解散,进行清算并注销后退出市场;二是破产退出路径,即以《企

业破产法》为依据,通过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制度安排实现市场退出。企业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不仅能够促进债权人公平受偿,还能推进市场资源要素有效流转,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的评估包括十项一级评价指标,其中一项即是“办理破产”。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应当给予一个规范化的市场退出路径,这也是营商环境优化的基本内容。

债务人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依法推进指定管理人、发布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等破产程序;由地方政府提供职工安置、信用修复等配套制度和公共服务保障;由破产管理人办理接受债权申报、审查、资产核查等具体破产事务,在“法院主导程序+管理人办理破产事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框架中,各负其责,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以提升破产处置便利度和破产工作质效,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这有赖于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破产审判中资产处置等配套问题。

探索建立预重整、重整识别等破产拯救机制,充分发挥破产预重整和重整识别的救治功能,帮助更多的危困企业涅槃重生。浙江是中小企业大省、民营经济大省,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省法院发布《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进一步深化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繁简分流,提高了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指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依债务人申请,通过财产申报、调查、核实和清理,债权人表决等程序,在充分调查清楚债务人财产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体现“宽容失败鼓励创业创新”的价值导向。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是介于强制执行制度与正式的个人破产之间的一项制度安排,参照个人破产基本规则引入强制执行制度中财产申报、参与分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制度因素,实现强制执行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充分衔接。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虽然在债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不产生法定破产免责的法律后果,但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达到免于被强制执行的效果。2018 年起,浙江在全国率先探索试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于 2020 年出台《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有效识别“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失信人员,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不再纳入失信人名单,使因市场风险而创业失败的人有机会解除债务枷锁,重新创业和生活,推动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导向。

本条第三款明确企业破产启动援助资金可以用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启动援助。目前,我省各市县政府均设立了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无产可破或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有效解决“无产可破”僵尸企业的破产费用难题。省级层面建立了浙江省企业破产援助奖补机制,对设立破产援助资金且使用规范的市、县(市、区)给予奖补。各地已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为进一步支持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和建立,允许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相关资金纳入原各地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使用范围,在原资金规模内统筹安排。通过增用途、调结构的方式,支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提升各地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效益。

对申请债务集中清理的个人,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删除其失信信息,推动创业失败经营者恢复经营能力,有效激励“诚实而不幸”债务人主动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条文系全国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全面深入推进和个人破产立法的地方经验积累,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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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机构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当统筹跨部门、跨领域业务协同和服务全程跟踪督办等事项,构建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制,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

具体解读

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是指党委政府涉企服务的中台枢纽,“一个口子”受理、流转、督办、反馈企业需求,承接政企恳谈会、政企沟通见面会等活动。当前,所有设区市、县(市、区)、省级新区均已挂牌设立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下设项目、法治、科创、人才、开放、诉求等涉企增值服务板块,每个板块配置首席服务代表和若干服务专员。鼓励市县分管领导依规兼任企服中心党委(党组)书记或主任,由企业综合服务中心统筹做好各增值服务功能板块的事项进驻、统筹协调、服务评价等运行保障工作,做好板块进驻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同时,各地积极建设乡镇(园区)服务站点、24 小时自助服务专区等,推动构建全天候多层次的涉企服务体系。以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为中台枢纽,构建涉企问题高效闭环解决机制。整合线上线下各类涉企问题渠道,建立涉企问题分类分层分级交办落实机制和多主体参与的评价体系,推动解决普遍共性问题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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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成,强化部门业务协同、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次联办;梳理共性高频基本政务服务事项和各类主体提供的其他服务事项,建立健全一类事服务场景。

具体解读

涉企服务一类事,是指围绕满足企业全生命周期某个阶段、产业链特定节点的重大需求,在延伸拓展基本政务服务一件事基础上,不影响公平竞争前提下,叠加关联度高的中介、金融、人才、科技、法律等增值服务事项,打造形成订制化、套餐式、模块化、线上线下相融合的为企服务新场景。

目前,省级层面已编制形成 24 个一类事,各地围绕企业发展全周期、产业发展全链条形成了一批一类事服务场景,企业可通过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企业综合服务专区获取服务。

例如,市场准入准营“一类事”(餐饮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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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二十八条

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专项信用报告,可以替代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市场主体已经提供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专项信用报告的,有关单位不得再要求其重复提供相关证明。

具体解读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要求,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是指用一份报告替代本省有关部门归集的 40 个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政处罚(不含简易处罚)等依法列入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举措。

当前,办事主体在办理企业上市、融资、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事项时,需要根据涉及事项分别开具相应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可解决证明开具办理流程复杂、时间周期长,“多次跑”“多头跑”等问题,如省委金融办浙里企业上市集成服务“凤凰丹穴”系统已嵌入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接口,实现对上市企业的无感查询,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

目前,专项信用报告已在“信用浙江”网站、“浙里办”APP、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各设区市信用网站等渠道开放申请,办事主体可通过电脑网站或手机端申请实现“线上办、即时办、免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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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三十条

本省探索建筑师负责制,在可行性研究、规划方案、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工程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优化管理流程,发挥建筑师专业优势和全过程技术主导作用。

具体解读

建筑师负责制,是指以担任项目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咨询管理团队,受建设单位委托,以所在的设计单位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开展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提供符合建设单位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产品以及服务的一种工作模式。

2021 年8 月,杭州市出台《杭州市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22 年7 月配套出台《建筑师负责制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建筑师负责制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建筑师负责制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等三个政策文件,目前正在有序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

2022 年 11 月,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民用建筑和简易低风险工业建筑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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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健全工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鼓励建设单位通过系统报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工程图纸。

建设单位通过系统报送工程图纸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应当共享工程图纸并在线完成工程图纸审查,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报送。

具体解读

工程图纸线上审查,是指在系统上传符合数字化图纸标准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设计图纸,运用基于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等信息系统,实现在线审查和技术服务。

2017 年,省建设厅以“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府数字化转型为契机,实行工程图纸线上审查,除涉密工程外,施工图审查不接受纸质图纸,并开展建设、人防、消防、雷电防护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审查合格后,在线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在图纸系统中上传相应的变更图纸,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图纸系统中予以确认;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审查内容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变更部分重新进行审查。下一步,将推动工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应用拓展到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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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三十三条

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数字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工程电子档案标准。建设单位提交的电子文件符合档案标准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提交纸质归档材料。

具体解读

建设工程档案是城乡工程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档案验收作为重要的行政审批事项,材料事后补、资料交不齐、审核压力大、归档周期长等矛盾问题长期困扰着档案管理部门和建设各方,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亟待突破的难点之一。档案管理部门目前普遍采用纸质扫描件与纸质文件一起双套制归档(即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双套),但纸质扫描件仅仅是纸质文件的电子格式,与真正原生电子文件还有明显差异,同时与传统纸质文件管理无实质性区别。

随着我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以及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工程建设有关的原生电子文件数量逐步提高,例如审批系统中的各个电子批文、电子证照;工程图纸系统在线生成的电子竣工图;工程数字化管理系统实时形成检测、验收记录等。提高原生电子文件应用比例,加强工程电子文件管理,是落实电子档案改革任务的关键。2023 年,省建设厅在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数字化管理系统(简称“浙里建”)上线“电子文件归集(工程档案管理)场景”,建立了全国第一个按工程项目过程实施的电子文件归集平台,并正着手编制全国第一本工程电子文件归集标准。归集平台对应归档要求建立了工程准备、监理、施工、竣工图、工程验收等五大类目录,与审批系统、图纸系统以及相关工程业务管理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各方在工程过程中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及时归集电子证照等文件。档案管理机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提供指导服务,将原先集中在验收阶段的档案验收分解到工程建设过程中,不仅大幅压缩档案归档时间、减少档案审核压力,还有力保障了档案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下一步,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各方主体业务联动机制,印发我省《房屋建筑工程电子文件归集标准》,加快迭代工程全过程数字化管理系统,加大电子文件归集场景应用推广,逐步提高工程建设原生电子文件比例、降低纸质扫描件比例,加快探索工程档案单套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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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税费申报平台,探索多种税费合并申报,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风险提醒,及时公布税收优惠项目,确保市场主体及时享受减税、免税、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解读

税费合并申报,是指通过对不同税费种申报表梳理整合,支持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费种时,只需填报一张综合申报表,无需单独报送分税(费)种申报表。合并申报可减少纳税人报送表单和数据项,同时依托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

当前,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已支持多税费种合并申报,如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等,纳税人可通过相应功能模块实现“一表报多税(费)”。同时,不断调整纳税期限,统一简并申报缴税次数,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对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和财务会计报表,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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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三十七条

省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编制本行业、本领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清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置依据、资质资格要求、服务时限、价格管理形式等,并依法进行动态调整。

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作为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

设区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具体解读

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等都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门作出规定,明确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目前我省尚未梳理印发全领域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部分事项的设定依据不符合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各地分散建设了网上中介平台,但还未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管理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部分事项还存在中介服务机构资格限制情况。

为推动《条例》规定落实,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凡是缺乏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都予以取消,编制形成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施清单动态管理。二是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并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打通,实现审批中介服务全流程线上办理。三是坚持“非禁即入”市场准则,加快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培育,破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准入限制、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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