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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点条款解读(三)

信息来源: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6-14 17: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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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商务等部门以及国际贸易促进机构,应当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具体解读

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指在处理涉外商事纠纷过程中,综合利用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高效、多元、便捷的纠纷化解选择,以达到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目的。

当前,在便利诉讼方面,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省法院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确定了衢州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常山法院集中管辖、其余地区基层法院涉外管辖权全域覆盖的管辖方案,设立杭州、宁波国际商事法庭并实质化运行,深化国际商事争端一站式解决,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为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仲裁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方面,省司法厅指导全省仲裁机构探索涉外仲裁工作新方式新机制,拓宽服务领域,逐步把发展基础好、业务能力强的仲裁机构打造成具有高度公信力、竞争力的国际仲裁品牌,为企业“走出去、引进来”过程中产生各类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支持我省航运仲裁发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海事法律服务基地。

在诉讼、仲裁、调解联动衔接方面,省法院会同省贸促会建立健全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推出引入外籍调解员、视情形成中外双语调解协议、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市场化解纷等创新举措,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普适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推动涉外商事诉仲调衔接更加流畅便捷。省司法厅在全省部署开展诉前调解改革行动,畅通涉外商事矛盾纠纷受理流转衔接机制,进一步巩固以调解为中心的民商事纠纷化解格局,会同省贸促会推进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建设,建成省市县涉外商事调解“1+12+N”服务网络,形成以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为领头,各市调解中心为支撑的涉外商事调解工作格局。杭州中院会同市贸促会在全国首创“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宁波海事法院创建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义乌探索设立“一带一路”纠纷诉调对接中心,“以外调外”涉外纠纷工作法入选全国“枫桥式工作法”。另外,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坚持以司法支持仲裁、依法监督仲裁,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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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七十七条

本省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倡导清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与市场主体经营者交往规则,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政企沟通和联系渠道,主动听取市场主体的建议和诉求,依法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调整优化有关政策措施。

具体解读

日前,省纪委机关、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联合印发《浙江省亲清政商交往若干行为指引(试行)》,紧扣当前政商交往突出问题,聚焦企业需求和干部顾虑,以列清单、定标杆的形式,提出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倡导清单。其中,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针对公职人员设立,倡导清单是对民营经济人士提出的号召。这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一环,是落实我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有力抓手。

主要体现三方面特点:一是用正面清单来激励担当。立足于优化服务、主动作为,从加强政企良性互动、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等八个方面规范政商交往高频事项,解决实践中干部想为但怕追责导致不敢为、不愿为的问题。同时把实施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等体现浙江特色的工作予以固化,旨在把“亲”的关系塑造得更加和谐。二是用负面清单来划出底线。在现有纪法规定的基础上,聚焦影响企业切身利益和服务质效的问题,从破坏公平竞争、违背诚信原则等八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不准为”的范围,与正面清单形成一体两翼,真正做到亲不逾矩、清不远疏。三是用倡导清单来示范引领。重在强化教育引导,既立高线又划底线,纳入“四千”精神、“同心同廉”、清廉民企等浙江特色和元素,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在爱党爱国、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等八个方面争作示范引领。

《行为指引》将根据试行情况不断迭代完善,持续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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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七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浙商创新创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优秀市场主体经营者予以褒扬激励;依法处置涉及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的虚假和侵权信息。

具体解读

目前,省委网信办已根据省委三个“一号工程”具体部署,结合网信部门职能,在全省范围开展营商网络环境“亲清·护企”专项行动。通过创建“三清单”,摸排重点服务保障对象,调研重点突出问题,公布侵权处置成效,实现企业情况清明。建立“三机制”,实现涉企舆情联席研判、重点企业直联应对、企业家权益保护保障,实现企业风险清雷。推动“三提升”,提升企业媒体交流沟通能力、提升企业舆情应对水平、提升辟谣发布处置效率,实现企业舆情清声。但与此同时,企业侵权举报还存在“举证难”“处置难”的问题,企业提供的线下证据不足、主管单位背书支持不够较为突出,导致举报和处置质效不高。

下一步,将推动专项行动持续走深走实,帮助浙商浙企熟练运用网络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推出“政企同心 e 路护航”活动,组织属地网信部门与重点企业开展核心业务板块涉政有害信息交叉检查,针对涉政表述不当、固定搭配错误、图片使用不规范等有效提高企业意识,形成事前纠正代替事后执法的良好示范效应。二是探索民企舆情联席座谈机制,通过网络侵权举报宣传科普进企业,有效提升民企舆情风险应对化解能力和网络举报举证能力。三是大力开展网络举报护企宣传,联合属地网络媒体平台,推出多期“清锋侠在行动”举报护企作品,在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上进行发布报道,提升护企工作针对性和影响力,形成品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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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传承和弘扬干部下基层开展信访工作经验,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加大涉企争议协调化解力度。

具体解读

社会治理助力营商,是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把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涉企争议协同化解、实质化解,让各类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

在诉源治理方面,全省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下的诉源治理大格局,持续深化“浙江解纷码”、舟山“普陀模式”、永康“龙山经验”和临安“共享法庭”等创新做法,完善省、市、县、乡镇、村社、网格六级联动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抓实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建设,形成诉源治理“浙江模式”,“组合拳”效应持续放大。下一步,将完善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诉源治理组织领导机制、“调解为主、诉讼断后”矛盾纠纷分层过滤机制、诉源纠纷就地受理就地化解机制、重大诉源预警预测机制、诉源在线智能化解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中心建设,发挥法院指导调解职能,加强“枫桥式人民法庭”“枫桥式共享法庭”建设,推动商事纠纷化解提质增效,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

在信访方面,当前,各地通过干部下基层开展信访工作等形式,借助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围绕企业痛点、难点、堵点,从完善办理机制入手,建立完善分类处理、快速办理、督查督办、分析研判、沟通协调机制,有力推动涉营商环境咨询投诉事项形成“咨询投诉-交办-回复-回访-评价-督查”全过程闭环管理,助力我省营商环境提升。下一步,将持续强化考核问效,用好信访部门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三项建议权”,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不断推动营商环境事项化解质效提升,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在调解方面,着眼“枫桥经验”的实质内涵,省两办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等制度性文件,构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格局。纵深推进诉前调解改革攻坚行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诉前调解改革的意见》《关于建立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深化诉源治理。围绕服务保障三个“一号工程”,在全国率先实现设区市商事调解机构全覆盖,强化涉企争议调解。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部署开展调解工作标准化市场化国际化改革,着力构建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不断增强治理方式韧性,切实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打造平安浙江建设标志性成果。指导商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有需求的法治服务专区,提供涉企法治增值服务。

在仲裁方面,我省仲裁行业进一步创新诉源治理,积极融入“一站式”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网上随时办、全域就近办、简易快捷办”。下一步,将强化部门协同,根据企业需求,持续深耕金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服务领域,支持仲裁机构探索建立小额金融纠纷等领域的“诉仲调”衔接机制,提升仲裁参与基层治理实效。

在行政裁决方面,我省行政裁决案件主要集中在专利侵权纠纷、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和政府采购投诉纠纷处理等领域,全省行政裁决程序制度不断完善、示范试点效果明显、数字化建设加速推进、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办案总量逐年攀升。为推动《条例》规定落实,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推动全省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裁决职责,推进行政裁决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提高行政裁决案件质量,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三是加强创新实践,夯实行政裁决工作的理论基础。四是健全工作保障,切实加强行政裁决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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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设置不少于六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出台后确需立即执行的除外。

具体解读

《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况。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将适应调整期设置为不少于六十日,有利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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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八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综合检查场景清单,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一次完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具体解读

编制综合检查场景清单,是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通知》,对部分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及多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高频事项,明确牵头监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和各部门监管事项,纳入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实施管理。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一次完成,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以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开展检查,切实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当前,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浙江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第一版),包含 86项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并以此为基础,编制省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联合抽查计划,以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提高监管的公平性、精准性和集成度,为经营主体打造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下一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将持续抓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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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八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具体解读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将持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等规定,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省级人民政府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主体责任;设区的市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以及汇总整理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等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尽快修订《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的行政裁量权规范,推行“一单位一清单”集中公示,防止发生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小过大罚”、类案不同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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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八十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加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鼓励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具体解读

非强制行政手段,是指在行政执法中,基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职能职责,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适时灵活地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警示约谈、整改复查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从而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规定,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目前,我省正在探索事前行政合规指导、涉企“预约式”行政指导服务等方式,推行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工作。探索将参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公益服务作为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截至2023 年底,全省已有 26 个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明确全省系统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清单,涉及 363 项行政处罚事项。下一步,将推行以增值化改革理念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工作,更加注重发挥行政执法服务、教育、引导、规范功能,聚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行政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化、为民服务效益最优化。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综合衡量是否为行政管理之必要,非必要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并对查封、扣押全过程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目前,我省宁波、杭州、衢州等地,以及交通、文化广电旅游、税务等领域,制发了“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需要强化善意文明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目前,全省持续深化执行“一件事”改革,深化“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开展助企纾困专项集中执行行动,推出企业基本账户“保护舱”、涉企财产保全“绿色通道”等善意文明执行举措。在执行办案中,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的发生,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允许继续使用,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负面评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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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产业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编制重点产业合规指引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劳动用工等方面专项合规指引。

支持重点企业建立首席合规官、合规员制度。

具体解读

重点产业预防性合规,是指坚持“预防性”工作定位,聚焦产业发展、企业经营的高频涉法风险,梳理规则、划出红线、明确底线,优化制度供给,强化行政指导,创新能动司法,完善精准普法,通过提供预警、咨询、辅导、化解等全链条合规服务,构建形成合规制度、运行、激励、监管的工作闭环。

当前,我省正在开展重点产业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国家试点,通过加快构建“重点+专项”合规指引体系、“线上+线下”增值服务体系、“力度+温度”精细执法体系、“积极+适度”政策激励体系,进一步加强合规指引编制、合规平台建设、合规系统治理、合规评价运用,让行政监管规则更加明确、清晰,让企业提前知晓合规经营底线、红线,让涉企法治服务更有针对性、实效性,推动企业法律风险从“被动查找”向“精准识别”转变、企业合规建设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转变、企业经营管理从“事后整改”向“全程防控”转变、涉企监管执法从“单向要求”向“双向规范”转变,在全国率先探索政府依法行政、企业合规经营、群众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法治化新路子,努力以高水平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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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八十九条

民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实施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企业资产等腐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腐败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未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民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腐败案件审理机制和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和追赃挽损力度,提高办案质效。

具体解读

民营企业内部涉嫌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从法律层面而言即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是指在公司、企业的人员,最常见的罪名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与贪污贿赂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相区分。2023 年 12 月 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 年3月 1 日起施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企业资产的罪名适用范围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展到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突显了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是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毒瘤”,不仅是企业的“家务事”,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治理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行为,对于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维护民营企业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治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立足有力有效“打”的基础上,全面深化公安机关涉民企内部腐败治理“打防治控”全方位工作,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报案难、办理难、追赃挽损难、有效治理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和惩治力度,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消减犯罪隐患,推动行业建立健全相应反腐机制,以案件办理助企业康复,促行业治理;法院将依法严惩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行为,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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