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杭州市2024年度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24〕56号)文件精神,现将2024年度杭州市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业范围及申报要求
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地质勘查、土地工程、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的人员(不含省属单位人员)。
二、工作要求
(一)申报平台
我市2024年度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028/client/index.jsp)进行申报。本年度评审文件以及评审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材料、时间安排、申报程序、评审标准等内容,一并公布在省平台评审计划栏目中。
(二)完善业绩档案信息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应先在省平台上完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要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登记和更新个人业绩档案(严禁上传涉密材料)。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申报条件
申报基本条件和量化评分标准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自然资规〔2023〕8号)和《关于做好杭州市2024年度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24〕56号)执行。具体申报条件见附件3。
(四)其他要求
各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申报人和推荐单位负责。
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通过省平台报送各区、县(市)受理点或市直主管部门受理点。各受理点接收申报材料后,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并及时通过省平台上报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对象。申报评审流程和材料要求详见附件4,管理部门网上审核操作详见附件5,时间安排详见附件2。
三、公示制度
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前将对申报人的资格审核情况和相关信息在省平台进行公示,凡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以进入下一轮的专家评审,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一律不予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结果将同步在省平台进行公示。
四、评审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每人180元。申报材料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完成评审费用缴纳,方可提交评委会会议评审。
五、申报纪律
1.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2.任现职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的处理。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在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内的,延迟2年申报;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已超过学历、资历条件规定年限的,从处罚决定书发布之日起,延迟2年申报。
3.凡是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基层建设》(土建类)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一律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学历证书。申报人提交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查询有效截止时间不得早于2024年10月31日。
(二)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2022年以来合计取得90学分即可申报。线上继续教育学习可在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系统(https://learning.hzrs.hangzhou.gov.cn/)、省自然资源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系统(http://gtzj.jystudy.com/#/)开展,以省自然资源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系统数据获取和登记为准。线下继续教育的学时,需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自然资发〔2020〕23号)要求登记,登记审核单位为申报人所属行政区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自2025年起,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分。
(三)业绩材料。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必须为聘任现专业技术职称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过期申报材料应当按规定不予采信,一般按退回申报处理。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业绩材料中涉及人员排名、排序等处,对本人姓名应当进行划线标注。
(四)学历和专业(不适用于直接申报)。申报人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原则上须一致或相近,否则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已取得所从事专业国家注册类资格证书的除外。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可通过连续一年以上本专业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相应的证书或证明后,将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以《浙江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自然资规〔2023〕8号)第二十条解释为准。
申报人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
(五)申报原则。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一致)进行申报,对于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三者不全在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杭州市自然资源中评委办公室可以受理,评审结果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人事隶属关系在我省,但三者不全在一个地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原则上由社保参保地单位申报。省属单位申报人员应向省自然资源工程领域中评委申报,杭州自然资源中评委不再受理。
(六)事业单位评聘结合。全市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中级职称评审推荐工作,且应与年度职称初定工作统筹开展。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信息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职称评聘程序,并准确填写《事业单位人员中级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详见附件6。
(七)助力共同富裕。加大在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山区4县、市(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量化赋分权重,工作年限满10年(含10年)至14年的计2分,工作年限满15年(含15年)至20年的计4分,工作年限满21年(含21年)以上的计6分,以往工作经历中非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山区4县、市(区)的工作年限不纳入统计,此项分数可与评价条件加分项中的工作年限得分累计计算。具备上述条件的申报人员需在“个人述职”中对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山区4县、市(区)的工作经历进行简要说明。
(八)评审结果。评审通过人员经省平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后,予以发文公布任职资格、报市人社局备案,制发职称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申报人可通过省平台下载。
评审通过人员的纸质评审材料将按报送路径统一退回到各区、县(市)受理点或市直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将1份评审表存入申报人个人人事档案。各区、县(市)受理点,评委会办公室咨询电话和纸质材料受理点地址,详见附件1。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