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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点条款解读(二)

信息来源: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6-03 10:2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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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满足市场主体差异化的用地需求。

具体解读

差异化用地供给,是指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通过健全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体系,优化工业用地配置,支持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供应方式。

目前,各地可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选择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适宜的方式供地,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满足差异化的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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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四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境外职业资格与境内职称比照认定目录。持有目录内所列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境外取得的证书可以比照认定相应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具体解读

职业资格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人才评价制度,对于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促进人员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吸引更多海内外人才来浙创新创业,我省聚焦数字经济、新材料和装备制造等 3 个重点领域,在 100 项境外职业资格和初、中级职称之间建立了比照对应关系,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由各市、县(市、区)经信局、人力社保局或省级有关单位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审核后,比照认定相应系列初、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现从事工作与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比照认定的职称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其境外相应专业从业经历可计入专业工作经历。为做好比照认定工作,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开发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模块,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该模块实现便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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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四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优化业务办理模式,简化报装手续,压减办理时限,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一网通办。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承诺时限等信息,不得以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内的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转嫁成本。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通用标准的接入工程,由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投资建设,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建设费用。

具体解读

报装,是指用户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提出建立供用关系的申请,并经过一系列程序完成接通手续的过程。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提速增效,我省相关部门指导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不断优化业务办理模式,简化报装手续和材料,有效压减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效,并在办理流程、信息公开、建设投资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2019 年5 月,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等 11 个部门印发《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化行动方案》,部署了提升供水、供气企业服务质量,优化用水、用气报装服务流程,建立并行联合审批制度和完成报装信息化平台建设的目标任务。2020年8 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浙江省营商环境用水、用气报装便利化行动的通知》,对优化报装服务作出进一步部署。2022 年,加快全省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运营数据、用水用气报装数据向省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归集,切实提升了县(市、区)报装数据覆盖率。目前,全省已开发投用“浙江省水气报装管理系统”。下一步,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持续优化供水、供电、供气、网络报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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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四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

具体解读

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我省积极参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合理运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绿色金融体制机制,通过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设置专岗专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和风险管理水平。例如,在湖州市、衢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过程中,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一批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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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五十条

协助企业依法处理因上市挂牌、改制、重组、并购涉及的资产权属问题。

具体解读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对于发行人由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或发行人主要资产来自于国有或集体企业,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或取得资产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为防止集体资产利益受损或国有资产流失,需由有权部门对相关资产权属事项作出说明。

目前各地政府和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企业上市“一件事”集成办理要求,为企业出具相关说明或帮助企业完善有关手续。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说明的,由各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省委金融办牵头办理,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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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五十一条

市场主体对其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可以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申请权益登记。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出具的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该数据集合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初步凭证。

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登记信息共享、证据互认等协同机制,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具体解读

数据知识产权,是指数据处理者对其依法收集、经过一定规则和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所享有的权益。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并将登记证书作为持有相应数据集合的初步证明和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初步凭证,以有效解决数据权属不清晰、创新利用不充分、权益保护举证难等问题。

当前,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已联合省法院等11 个省级部门上线了“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免费公益登记服务。登记平台已接入 11 家存证公证平台,并与省内 4 家交易平台全面打通,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存证公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上架交易、证书核验、信息检索等一体化增值服务。下一步,将创新数据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推动建立全过程上链固证、全方位多跨协同、全流程动态监管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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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五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部门,建立企业报表统一填报系统,实现企业报表多报合一。

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浙江)依法共享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有关信息,实现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多报合一。

具体解读

企业报表多报合一,是为解决企业报送报表“总量大,多头报、系统多、账号多、频率高、难度大”等问题,推出的一项改革举措。近年来省经信厅作为企业减负降本的牵头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部署要求,会同省统计局、省数据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回应企业呼声,谋划实施企业报表“最多报一次”改革,着力减轻企业运营中的制度性成本。企业报表“最多报一次”改革按照“优化存量、严控增量、充分共享”的原则,以“7+1”省级部门(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省数据局)为突破口,通过梳理压减7 个试点部门现有报表指标、制定审批制度强化源头管控、推进数据共享减少重复填报、建设数字化系统归并入口、探索制度规范治理等系列举措,并延伸至省级其他涉企部门,逐步实现企业报表多报合一,率先为全国探索报表减负治理的浙江路径。省经信厅、省统计局、省数据局等部门组建改革攻坚专班,开展了统计指标口径规范、报表数量压减、系统登录归并等工作。截至 2023 年底,试点部门原有报表压减率 30.3%、指标压减率 53.2%,7 个省级部门统建系统与“浙里办”实现统一用户对接。下一步,将持续关注广大企业对企业报表“最多报一次”改革诉求,加快推动“最多报一次”系统建设,并将相关工作延伸至省级其他涉企部门,逐步实现企业报表多报合一,切实减轻企业填报负担。

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是指围绕减轻企业多头、重复报送年度报告负担的重大需求,采用系统整合、数据共享、字段精简等方式,将不同部门依法要求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进行整合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实现“一个端口、一次填报”。自 2017 年开始,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积极探索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2021 年,《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目前,我省已实现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商务、外汇、人社、统计等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内部广告业统计调查年报、工业产品获证企业自查报告、标准化统计监测报表等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企业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可一次性全面完成以上各类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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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五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涉及市场主体的优惠政策汇集至企业综合服务专区,并运用数字化手段精准计算市场主体需求与优惠政策的匹配度,将匹配的优惠政策直接推送相关市场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兑现;确需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优惠政策,应当简化申报手续,快速办理。

具体解读

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打通政策落实堵点,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省委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要推动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实现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快享快办”。

惠企政策精准推送,是指依托政策兑现平台,全量拆解上架惠企政策,打破部门间数据壁垒,并通过建立算法模型,完善政策标签和企业标签,推动政策与企业精准匹配、直达快享,实现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

目前,我省正在迭代升级“惠企政策直达”应用,各地积极打造“政策计算器”功能模块,运用大数据模型智能比对分析,积极探索政策智能体检服务,推动惠企政策精准落地、无感兑付、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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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机制,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具体解读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是指各管理单位应在满足本单位科研教学需求的基础上,将本单位的仪器和设施向社会开放,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完全或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购置、建设的科学仪器和设施,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 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为加快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开放共享,省科技厅联合 8 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明确工作举措、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目前,以创新主体需求为导向建设的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已整合全省高校院所等单位仪器 1.6 万余台,总价值超 160 亿元,除特殊用途不适合对外提供共享服务的仪器,其他所有仪器均向社会开放。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实现“仪器搜索-在线预约-费用支付(创新券抵扣)-报告反馈-服务评价”全流程服务“一指办”,大仪开放共享效率、用户便利度和满意度持续提升。

创新联合体,是指以打造产业链细分领域国内领先、国际竞争优势为目标,以重大科技项目或重大科技攻关任务为牵引,由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龙头企业牵头,将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等有效组织起来协同攻关的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组织,重点解决单一主体无法解决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发展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从而更好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为重大创新领导者、组织者作用。创新联合体是充分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载体,是在推进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布局同时,谋划的战略科技力量实现形式。下一步,将通过支持承担战略任务、支持资金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开展基地建设、支持人才队伍培养等政策举措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塑造产业发展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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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六十二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创新发展科技特派员制度,通过选派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等方式,为市场主体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提供服务。

具体解读

为帮助山区 26 县更好引入高端创新资源、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共同富裕,2022 年省科技厅印发关于《聚焦山区 26 县“一县一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科技特派团试点工作方案》,先后组织开展两批科技特派团试点,聚焦山区 26 县“一县一业”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从全省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单位,以组团方式向缙云、仙居、平阳等 15 个试点县选派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精准开展科研攻关、企业培育、平台提升、人才培养帮带等任务,精准匹配全省科技、人才、平台、企业等资源,推动关键技术协同攻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这一改革举措实现了“服务领域由农业向工业转变、服务方式由个人向组团式转变、服务内容由技术攻关向创新链转变”的3 个转变。目前,15 个试点县 41 个帮扶组、374 名科技特派团成员都已落实到位。科技特派团做法写入新修订的《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并列入省直机关“双建争先”培育品牌。科技特派团成员已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 37 项、合同总金额 1.37 亿元,建设浙江工业大学—仙居君业联合研发中心等一批创新载体,帮助试点县主导产业企业融入浙能集团、苏泊尔、零跑汽车、合众汽车等省内龙头企业供应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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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推进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依法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先试用后转化等制度。

具体解读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是指通过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单列管理、先用后转等改革方式,构建以高效率科技成果转化为纽带的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通产学研价值链。

当前,我省围绕成果产出、成果转化和服务生态等方面,全方位实施科技成果集成改革,开发“安心屋”数字化应用场景,在全省域推广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和单列管理范式,推动构建成果普查和限时转化机制;实施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打造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升级版,探索科技成果“先免费试用、后付费转化”模式,构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分级管控、减量管理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实施全链条服务体系重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双百千万”专项行动,建立“供需荟”产学研合作平台,构建技术经纪人服务佣金分成机制和贡献积分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各项举措落地落实,推进更多技术从“书架”走向“货架”,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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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六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定期发布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建立示范应用基地,健全保险补偿、应用奖励等激励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应当加大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采购力度,提高采购份额。

具体解读

首台(套)产品包括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首台(套)装备,是指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专利或者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者性能有重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首次销售的同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认定为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在3 年有效期内享受保险补偿,符合条件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重点领域也可申请应用奖励政策。

首台(套)保险补偿,是指对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 90%、80%和 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逐年递减 10%。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 年。

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重点领域,按国际、国内和省内类别分别给予首台(套)装备总价 20%、10%和 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 500 万元、200 万元和 100 万元。保险补偿和应用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应当加大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采购力度,提高采购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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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依法保障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解读

包容审慎监管,是指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政府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审慎地处理其发展阶段和特点,减少过度监管和干预,为市场主体提供发展空间和机会,旨在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和变革,平衡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并建立良好的政企关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工作,连续做出重大决策部署释放积极信号,提出要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经济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和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当前,我省致力于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打造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强省,通过立法为保护创新、激发活力和支持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积极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机制,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下一步,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以落实《条例》为契机,针对“四新”经济的新现象新特征和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分领域研究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探索“沙盒监管”和触发式监管,对一时看不准的新业态,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警示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实现“无事不扰”和高效监管的有机统一,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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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条款:第六十八条

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或者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并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

具体解读

内外资一致性审查是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核查的过程,涉及税务、财政、外汇、海关等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策制定机构通过分析、评价拟定的或现行的政策措施可能或者已经产生的竞争影响,用以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或者提出对竞争限制最小的替代方案的行为,其目的是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旨在确保内外资企业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享有同等待遇,避免出现歧视性规定,为内外资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舞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开展有效的内外资一致性审查工作,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外商投资信心,促进国内外投资者交流与合作,提高吸引外资水平,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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