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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信息来源: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08-13 17:05 浏览次数:

原告:陈**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陈**甲、陈**乙诉被告陈**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章**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房屋归原告陈**甲所有,原告陈**乙、被告陈**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陈**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原告陈**甲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出售房屋,原告陈**甲将房屋出售所得价款扣除必要费用后,按被告陈**36%、原告陈**乙19%的份额分别向被告陈**、原告陈**乙给付款项,剩余款项归原告陈**甲所有。

三、若原告陈**甲、陈**乙,被告陈**三方在第二条出售房屋分割房款过程中产生争议或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义务后,原告陈**甲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按其出售房屋或者出售后未按第二项约定给付原告陈**乙、被告陈**相应款项,则陈**甲需于2025年9月2日前向被告陈**支付***元,向原告陈**乙支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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