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我局按规定予以补发。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不动产(土地)证号
1
陈国良
潜川镇青山殿村
临集用(1990)字第3101165号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