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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耕地开垦费

信息来源: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2-20 11:24 浏览次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征收范围: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

征收主体: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征收对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标准:

分类

占用耕地质量等别

标准(元/平方米)

一类

2-4等

72

二类

5-7等

64

三类

8-10等

56

四类

11-13等

40

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收费程序(流程):向符合收费条件的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按通知中收费流程缴纳费用。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将予以退件。

收缴路径(线上):1.可以在手机上(如支付宝等)扫描《缴款通知书》二维码办理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子网站(http://pay.zjzwfw.gov.cn)或浙江政务服务网移动客户端(浙江政务服务APP)公共支付,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事项。

收缴路径(线下): 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缴费完成后系统会自动发送短信至缴款手机,也可通过浙里办APP查询电子票据并获取。

减免、优惠政策: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住用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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