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编号:杭登公字[2025]临27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我局按规定予以补发。
权利人:包晓康、吴映霞 不动产坐落: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贝利栖溪阁5幢1单元901室, 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067214号。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