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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9647/2010-247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杭规发〔2010〕574号 成文日期 2010-09-10
发文机关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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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档案对外利用服务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5-05-29 15:45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档案利用体系建设,整合政府信息公开和档案查阅利用的职能,确保档案信息的规范、安全和有效,提升规划档案的公共服务能力,结合我局实际,重新修订了《杭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档案对外利用服务规定》,并已通过法律审查,现予印发。望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档案对外利用服务规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附件:

杭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档案对外利用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杭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验收档案(以下简称规划档案),充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规范档案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划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兼顾便利使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档案馆受杭州市规划局委托具体承办规划档案的对外利用服务事务。

第四条  规划档案按开放与否的标准,分为开放利用档案和控制使用档案。市规划局对外公开的文件及在履行职能工作过程中的审批结果为开放利用档案,可对外公开利用;审批、验收的内部流程的过程为控制使用档案,不对外公开利用。

第五条  本规定对外利用服务是指市城市规划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服务。

凡涉及国家安全、军事设施、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及控制使用档案属不对外利用服务范围。

第六条  单位或公民个人查阅对外利用服务范围的档案,应向市城市规划档案馆提出书面申请,告知利用者的有关情况,明确利用目的,按以下情形办理相应手续:

(一)建设单位查阅本单位档案凭该单位介绍信;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查阅本人房屋建筑档案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二)通过买卖、竞拍、转让、兼并、继承等形式取得产权的单位、个人查阅规划档案,凭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供购房合同、拍卖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法院判决等能够说明权属转移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凭单位介绍信及查询人的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审批、验收档案,必要时可以查阅控制使用档案,行政执法局、信访局等有关行政机关凭单位介绍信及查询人的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审批、验收档案。

(四)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用证明及律师本人有效执业证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书(须有当事人的个人签字或单位公章,且必须注明当事人与案件相关性)或案件受理法律文书。

(五)管理单位查阅规划档案,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及建筑物、构筑物由其管理的书面证明,如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的协议书等。

(六)租赁单位或个人查阅规划档案,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居民身份证、能够说明租赁关系的书面证明(如租赁合同)及产权单位或个人同意查阅档案的书面意见。

(七)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可以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查询的内容;境外委托人委托书应按规定经公证或认证。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查阅档案,尽可能提供所查建筑物的申报年份、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地点等相关内容,以便档案员检索。

前述第(三)、(四)、(五)、(六)、(七)所列的利用者对查阅的档案内容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及其它后果的,由利用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单位或公民个人在提供前条规定证明文件后,市城市规划档案馆受理其查档申请,提供以下方式的档案利用:

(一)阅览。档案馆审核同意后,利用者应当在档案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在规定的地点、时间,阅读和浏览档案馆提供的档案原件或复印件。

(二)摘录。档案馆审核同意后,利用者可以在阅览基础上,对规划档案进行摘要和记录,档案馆对利用者摘录的内容不予出具证明。

(三)复制。利用者需要复制规划档案的,可以向档案馆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档案馆可向利用者提供档案复制件。未经档案馆同意,任何人不得把复制的档案以任何形式公布、陈列、展出等。

第九条  凡需要利用档案者必须协助档案馆填写好档案利用申请表,写明联系单位、姓名、电话及所携证件名称,并注明利用目的、利用方式,符合市城市规划档案馆要求后,由档案馆工作人员根据利用者提出的要求进行检索。

利用者有义务在三个月以内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反馈给市城市规划档案馆,供档案馆作利用分析使用。

第十条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查询申请,市城市规划档案馆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查询申请人提供查档结果。

规划行政许可结果内容的档案查询,档案馆仅提供一式一份的档案查档证明,必要时须注明用途。

第十一条  对于不予受理的档案查询申请以及受理后发现所查询内容属于不予受理范围内的,市城市规划档案馆应在5个工作日将不予受理的结果和原因通知查询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档案申请查询不予受理:

(一)利用者提供虚假情况;

(二)申请利用的档案范围不在市规划局档案范围内的;

(三)利用者未能提交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查阅的内容超出本规定利用范围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十二条  档案利用者的义务:

(一)在一般情况下,利用档案原件只能在档案馆专设的阅览室内进行,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阅览室,更不允许外借。

(二)档案利用者查阅档案范围原则上应限于其相关证明文件上明确的查档内容,确需同时查阅其他相关档案的,经城市规划档案馆相关负责人同意后,可给予查阅。

(三)利用者在查阅、摘录档案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制度,不得损坏档案原件,对原件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利用档案过程中所产生的复制档案等工本费由利用单位或个人承担。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档案馆应当完善规划档案利用过程的完整记录,不得泄露利用者的有关情况,利用登记表、利用者合法证件的复制件、有关证明材料应妥善保管。

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档案利用规定和程序,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已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规划档案的查阅证明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办理,不再由市规划局与市城市规划档案馆审核盖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档案对外利用服务规定》(杭规发[2004]342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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