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我局按规定予以补发。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不动产坐落
声明
原因
1
孙荷珍(户)
不动产权证
富阳区湖源乡石龙村
遗失
杭州市富阳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