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21010—2007),统一规范土地管理中的用途分类,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8月1日起,土地确权登记、用地复核验收中的土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二级类确定;对土地实际用途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中归类不明确的,按较为接近的类别予以确定,并在证书注记中注明实际用途。用地审批中的土地用途,原则上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相衔接。
二、为实现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试行)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平稳过渡,对部分土地用途类型的适用问题,作如下规定:
1、住宅用地(含配套公建)。大宗地初始登记时,统一按二级类“城镇住宅用地”确定,证书备注“本宗地含配套公建用地,其中配套公建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用地复核验收及单套房屋土地变更登记时,公建配套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和社区配套用房)均按“商服用地”确定。
2、商服用地。大宗地初始登记时,对用地审批明确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中单一土地用途的,按批准用途的二级类确定;对用地审批没有明确为单一土地用途的,按一级类“商服用地”确定。用地复核验收时,依据规划审批和房屋实测等资料,可以区分二级类用途的,按二级类确定;难以区分二级用途的,按一级类“商服用地”确定。对原登记为商业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或商服用地的宗地,在土地变更登记时,可以区分二级类用途的,按二级类确权登记;难以区分二级用途的,按一级类“商服用地”确定。
3、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外来人员公寓等项目用地。除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明确为住宅用途的外,按“其他商服用地”确定,证书备注实际用途。
4、集体宿舍。对地块内配建的集体宿舍,按地块的批准用途确定;对规划明确为居住用地、且独立划宗的集体宿舍,按“城镇住宅用地”确定,证书备注“集体宿舍”。
5、仓储用地。凡属工业企业配套的生产性仓储用地(含出租),按“仓储用地”确定;除工业企业配套的生产性仓储用地外的其他仓储用地,按“批发零售用地”确定。
6、主题公园。对原已按综合用地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主题公园按“公园与绿地”确定,有偿使用年限保持不变,并在证书备注“主题公园”。
7、停车场。单建停车场按“街巷用地”确定,并在证书备注实际用途“停车场”;结建停车场按宗地主用途确定。
8、政府储备土地。按“政府储备用地”确定。
9、科教用地。各类教育和独立的科研设计用地按“科教用地”确定,证书备注实际用途“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对原登记为综合(科研设计)用地的地块,在土地变更登记时按科教用地确定,证书备注实际用途 “科研用地”。 对原按培训中心或培训综合楼批建的项目用地,按“科教用地”确定,证书备注“批建用途为培训中心”或“培训综合楼”。
10、高速公路服务区。对独立划宗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按 “公路用地”确定,证书备注“服务区”。
11、综合和综合(办公)用地。对办理初始登记(含划拨土地补办出让)的,按“商务金融用地”确定。对已登记发证的出让综合或综合(办公)用地在办理变更登记及用地复核验收时仍按原登记用途确认。
12、综合(仓储)和综合(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对已登记发证的出让综合(仓储)和综合(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用地在办理变更登记及用地复核验收时仍按原登记用途确认。
三、在适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市局地籍处负责解释。
附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 二级类 | 含义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
01 | 耕地 |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 ||
011 | 水田 |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 ||
012 | 水浇地 |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 ||
013 | 旱地 |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 ||
02 | 园地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 ||
021 | 果园 |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 ||
022 | 茶园 |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 ||
023 | 其它园地 |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 ||
03 | 林地 |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 ||
031 | 有林地 |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 ||
032 | 灌木林地 |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 ||
033 | 其它林地 | 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 ||
04 | 草地 |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 ||
041 | 天然牧草地 |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 ||
042 | 人工牧草地 |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 ||
043 | 其它草地 |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 ||
05 | 商服 用地 |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 ||
051 | 批发零售用地 |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 ||
052 | 住宿餐饮用地 |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 ||
053 | 商务金融用地 |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 ||
054 | 其它商服用地 |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 ||
06 | 工矿仓 储用地 |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采矿、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 ||
061 | 工业用地 |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 ||
062 | 采矿用地 |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 ||
063 | 仓储用地 |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 ||
07 | 住宅 用地 |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 ||
071 | 城镇住宅用地 |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 ||
072 | 农村宅基地 |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 ||
08 |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 ||
081 | 机关团体用地 |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 ||
082 | 新闻出版用地 |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 ||
083 | 科教用地 |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 ||
084 | 医卫慈善用地 |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 ||
085 | 文体娱乐用地 |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 ||
086 | 公共设施用地 |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 ||
087 | 公园与绿地 |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 ||
088 |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 ||
09 | 特殊 用地 |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 ||
091 | 军事设施用地 |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 ||
092 | 使领馆用地 |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 ||
093 | 监教场所用地 |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 ||
094 | 宗教用地 |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 ||
095 | 殡葬用地 |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 ||
10 | 交通运 输用地 |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 ||
101 | 铁路用地 |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 ||
102 | 公路用地 | 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 ||
103 | 街巷用地 |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 ||
104 | 农村道路 |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 | ||
105 | 机场用地 |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 ||
106 | 港口码头用地 |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 ||
107 | 管道运输用地 |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 ||
11 |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 ||
111 | 河流水面 |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 ||
112 | 湖泊水面 |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3 | 水库水面 |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4 | 坑塘水面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
115 | 沿海滩涂 |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 ||
11 |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 116 | 内陆滩涂 |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
117 | 沟渠 |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 ||
118 | 水工建筑用地 |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 ||
119 | 冰川及永久积雪 |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 ||
12 | 其它 土地 |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 ||
121 | 空闲地 |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 ||
122 | 设施农用地 |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 ||
123 | 田坎 |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 ||
124 | 盐碱地 |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 ||
125 | 沼泽地 |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 | ||
126 | 沙地 |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 | ||
127 | 裸地 |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