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费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建立征地补偿费全额预存制度
自2012年3月17日起,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受理的征地项目实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全额预存制度。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未实行包干综合补偿的县市(含萧山、余杭区),要设立相应的预缴标准,在批后实施时据实核算,多还少补;此前已草签征地补偿协议的项目,按原程序操作。预缴标准应报市局备案,作为相应审核依据。
各地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缴纳情况的审查,需报市局的征地批次,在批次审查报告中应注明“该批次征地补偿四项费用已足额缴入国库”的意见,市局凭审查意见办理报批手续。自行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征地批次或项目,由上报单位参照落实。
二、加强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
各地应督促本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2012年8月底前基本建立征地补偿费专户,并及时报市征迁办备案;暂不涉及征地的,应在项目报批前建立。市局行政审批处依据征迁办提供的被征地村专户设立情况表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征地补偿费专户一经设立,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并在调整后重新备案。
三、规范征地补偿费拨付
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建设项目在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批准后、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建设项目及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市局将征地补偿费一次性全额拨付到征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分局,由国土资源分局按征地补偿协议约定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拨付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专户。
其他自行受理征地项目的国土资源部门,征地批准后按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足额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拨付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专户。
四、严格征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
市局将对征地补偿费收支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对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及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予以通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