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财政信息 > 行政事业性收费
索 引 号 002489647/2023-65141 公开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成文日期 2023-06-26
文  号 主题分类
有效性

一、不动产登记费

信息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3-06-26 16:13 浏览次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7〕16号)

征收范围:

自然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地役权;

(六)抵押权;

征收主体: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

征收对象: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征收标准:

(一)住宅类不动产  8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  550元/件(核发一本证书);

(三)证书工本费(增加证书)  10元/本;


减免、优惠政策: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政函【2008】18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5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不动产权利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期限三年。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