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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开通报九起自然资源违法典型问题

信息来源: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6-06-25 16:42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国家资源安全底线的决策部署,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坚决打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切实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决定公开通报九起自然资源违法典型案例。

一、西湖区杭州石马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2024年12月,杭州石马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湖区留下街道石马社区295平方米土地,修建森林消防管理用房。2025年8月,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没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构筑物,责令拆除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构筑物,罚款人民币9.68万元。2025年8月,杭州石马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缴纳罚款。2025年10月,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对该案中未拆除的建构筑物申请西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该案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萧山区许某华非法占地案

2024年9月,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发现许某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23.58亩土地(其中耕地17.76亩),用于挖塘养殖和出租作为堆场,造成耕地种植条件重度损毁,涉嫌刑事犯罪。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10月,萧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许某华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余杭区浙江睿峰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24年11月,浙江睿峰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村1802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工人宿舍等临时设施。2025年4月,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罚款人民币18.2万元。2025年4月,浙江睿峰建设有限公司自行缴纳罚款。目前该地块已依法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四、杭州市西站枢纽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25年6月,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发现杭州市西站枢纽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余杭区仓前街道灵源村、吴山前村8632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6473平方米),用于建设道路和人行道项目。2025年10月,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新建的构筑物、罚款人民币411.5万元,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杭州市西站枢纽开发有限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

五、钱塘区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25年4月,杭州下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钱塘区义蓬街道金星村226平方米土地,用于建造临时办公用房及食堂。2025年12月,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分局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没收违法建构筑物、罚款人民币3.52万元,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目前该地块已补办临时用地手续。

六、富阳区胥口镇新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非法占地案

2023年2月,富阳区胥口镇新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新崤村523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仓储用房。2025年9月,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建构筑物、罚款人民币7.84万元,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将该案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临安区杭州珺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24年2月,杭州珺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临安区龙岗镇龙井村、郡沃村2022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文旅设施。2025年6月,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罚款人民币90.99万元,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目前该地块已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八、桐庐县朱某培非法占地案

2025年3月,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现朱某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桐庐县横村镇双溪村365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125平方米)用于建设养殖场。依据综合执法改革赋权乡镇的要求,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线索移交横村镇人民政府查处。2025年6月,横村镇人民政府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朱某培退还土地、拆除建构筑物、罚款人民币1.05万元,桐庐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九、淳安县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25年4月,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现杭州万城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淳安县界首乡严家村的3332.11平方米土地建设运动场。2025年6月,淳安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建构筑物、罚款人民币4.99万元,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已执行到位。

上述九起非法占地案例是自然资源领域常见多发的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涉及企业、个人和村级组织。保护耕地是每个社会主体的法定责任,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查处,彰显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社会各界要以案为鉴,知敬畏、守底线,将依法审批、合理利用的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共同保护自然资源,严守国家资源安全底线。

(总督办、应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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