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因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现声明作废,我局按规定予以补发。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不动产(土地)证号
1
夏才根
天目山镇一都村(原赵家村)
临集用(1990)字第2106070号
2
吴建友
天目山镇告岭村
浙(2019)临安区不动产权第0030188号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
202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