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原《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内部修改有关意见>的通知》(杭规发〔2007〕287号)和《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的通知》(杭规发〔2007〕447号)等相关文件出台以来,对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取得明显成效。但政策文件已执行近18年,审批制度改革已发生较大调整,相关条文已不适用。为落实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政策举措,需要修订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政策。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3.《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9条,另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分类管理清单》分4个部分,共35条,主要修订内容概括如下:
1.明确适用范围:由原来主城区(五城区)调整为杭州市区(十城区)全面执行,三县(市)可参照执行。
2.细化变更原则:针对原政策中“修改内容已实施不再批后修改”的表述进行细化,对未经批准实施变更的认定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明确若该行为尚可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经依法处置后可补办变更,为这类情况提供政策依据。
3.调整了变更的分类:将房建类项目的许可变更分为禁止类事项、无需修改事项、审慎类事项及其他类事项,其中无需修改事项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定(如施工图审)即可,我局在规划核实阶段可直接予以核实,减轻企业负担。
4.规范已售项目变更程序:对于已预售、销售的项目,将购房者列为利害关系人。对项目中已经预售、销售的建筑物单体平面、层数、层高、外立面等变更的,应先取得该建筑物中所有已签订购房合同户同意;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公示的同时,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公示内容同步告知所有签订购房合同户,保障其知情权。通过充分征求意见,维护已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内部修改有关意见>的通知》(杭规发〔2007〕287号)和《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后修改操作细则>的通知》(杭规发〔2007〕447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曹亚玲
联系电话:0571-8508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