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不动产登记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企业群众财产权利的重要制度,预告登记具备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预告登记,强化预告登记结果应用,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通知》。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杭州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6.《不动产登记规程》
7.《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当事人已签订相应物权协议的,可按照约定申请预告登记。常用物权协议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其他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登记类别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这两类预告存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场景,全款购买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贷款购买时,还需与贷款机构签订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2.房屋买卖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这两类预告常见于二手房交易场景中买卖双方自主成交、卖方需带押过户等情形,预告登记可作为交易房款交割、新旧贷款衔接的安全保障。买方全款购房时,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申请房屋买卖预告登记,买方贷款购房时,还需与贷款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申请房屋买卖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
3.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这类预告一般用于开发投资总额未达25%的工业用地(含在建工程)需进行转让的,转让双方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申请转让预告登记,以保障受让人“先投入后转让”的合法权益。
4.其他类型预告登记。除上述预告登记外,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的,例如互换、赠与、收购、作价出资(入股)、承包经营等相关合同或协议,当事人也可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
(三)主要流程
1.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一件事”。全款购买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在浙里办“不动产智治”发起申请。贷款购买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贷款机构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登记财产综合平台”一并发起申请。待期房转为现房,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时,购房人可按“交房云办证”模式,在浙里办“不动产智治”办理新建商品房的转移登记(预告转现)及在线缴税,领取电子不动产权证。贷款购买的,贷款机构随后另办理抵押的预告转现手续。
2.“带押过户”双预告“一件事”。个人之间二手房过户,卖方带押过户,买方贷款购买的,可网上一次申请房屋买卖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双预告登记)、不动产转移及抵押权首次登记(双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纳税申报、卖方原抵押的注销登记,先由贷款机构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登记财产综合平台”发起申请,随后买卖双方在浙里办“不动产智治”发起申请并在线缴纳税费。预告登记完成,贷款机构衔接新旧贷款后及时确认预告登记转本登记,买卖双方的产权过户、卖方原抵押的注销、买方新抵押的设立等手续合并流转一次办理。
3.工业用地使用权预告转让“一件事”。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进行“预转让”的,由属地的区、县(市)政府、新区管委会等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转让双方在企业专窗申请预告登记,出让方可一并申请后续将预告登记转原本的转移登记手续,受让方可凭预告登记证明先行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转让双方或受让方(出让方已在预告登记时一并申请)按常规流程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四、注意事项
1.预告登记遵循依申请登记原则,当事人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按照约定申请办理。
2.全程网办旨在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减轻当事人负担,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施丹
咨询电话:0571-85254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