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和《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有关工作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系统梳理了国家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有关政策,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泉州等试点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最新工作要求,对低效用地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牵头起草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二、主要依据
《认定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认定办法》主要包括3个部分,内容概括如下:
1.明确了低效用地适用范围。一是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应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二是明确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或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三是参照自然资源部《低效用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不纳入低效用地认定范围。
2.完善了低效用地认定类型。一是重点聚焦低效工业用地。将土地利用效率低(容积率低、用而未尽的)、亩均税收低(不符合省定标准、明显低于“标准地”要求、连续位列综合评价末档)、不符合安全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不符合产业导向以及实际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土地出让年限届满等情形都作为评价认定标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低效用地豁免条件,对在科技创新、产业链关键环节、基础研究、保障民生、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用地,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不纳入。二是实现类型全覆盖。《认定办法》中低效用地涵盖了低效工矿仓储用地、城中村改造用地、老旧小区用地、低效商服用地、低效设施用地、历史遗留用地和其他用地等7种类型。三是鼓励存量提质增效。为最大限度释放低效试点政策红利,在加大力度倒逼客观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同时,也支持鼓励属地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将有改造意愿和需求的其他存量建设用地,统一纳入认定范畴后实施再开发,促进土地高质量利用。
3.规范了低效用地认定程序。一是明确主体,各区、县(市)政府是城镇低效用地的认定主体。二是规范流程,由区、县(市)政府牵头开展全面核查,建立并规范管理低效用地数据库,由市规划资源部门汇交数据库后报国家、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是优化方法,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结合实地调研、综合研判等方式统筹筛查认定,形成初步成果。四是动态更新,结合低效用地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年度更新低效用地数据库。
四、实施期限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 读 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李巧宏
联系电话:0571-85254675